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就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该条同时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条文要点
- 主体:辩护律师。
- 阶段:侦查期间。
- 对象:侦查机关。
- 了解内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案件有关情况。
- 可以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就案件处理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
适用提示
条文对“案件有关情况”未作进一步列举,辩护律师可围绕涉嫌罪名和案件进展向侦查机关了解,并记录提出的意见。需注意,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与查阅案卷材料是不同程序安排:资料中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建议辩护律师在沟通前整理拟了解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清单,并对提出的意见留存书面记录,便于后续核对。
条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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