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动笔之前真正要备齐的是四组材料:主体与劳动关系材料、事故与医疗材料、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待遇核算与已付款凭据。这四组材料分别解决“和谁签”“出了什么事”“处在哪个待遇层级”“协议金额与法定标准差在哪里”四个问题。至于“私了金额低于法定标准还能不能反悔”,本次可核对的资料能够支持的是先把法定应得逐项算清、把差额和协议条款摆到同一张表上;协议本身能否撤销或变更,取决于签署时的具体情形与相应规则,需要另行核对,单凭“金额偏低”这一项事实,资料中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条文下结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这类咨询时,通常也是先按程序阶段和材料把事实固定下来,再讨论协议文本怎么写、哪些条款需要留痕。
一、先确认协议写在哪个阶段,材料清单随之不同
工伤处理有几个节点:事故发生后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治疗与停工留薪、伤情稳定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按伤残等级享受待遇。私了协议可能出现在其中任一节点,节点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协议能写的内容都不一样。
尚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重点在事故与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同条还规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应当受理。第十九条则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两条对私了谈判的意义在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与医疗诊断证明既是认定申请的核心材料,也是协议中“事实描述”部分能够站得住的基础。
已经取得工伤认定决定、尚未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重点转到医疗过程与停工留薪情况。已经完成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的,材料重点转到待遇核算,此时协议金额才有可对照的法定基准。
二、四组材料的具体内容与核对用途
| 材料组 | 具体材料 | 主要用于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劳动关系 | 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或工牌、同事联系方式 | 签约双方是谁、用工事实是否成立、工资基数大致处于什么水平 |
| 事故与医疗 | 事故经过说明、现场照片或视频、报警或报告记录、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情与治疗经过、已发生费用 |
| 认定与鉴定 | 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理、认定文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是否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是几级、待遇按哪一档计算 |
| 核算与履行 | 工资凭据、停工留薪期起止与工资发放记录、护理情况、辅助器具配置意见、此前已付款凭证、沟通记录 | 法定项目是否算全、协议金额覆盖了哪些项目、哪些已经实际支付 |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是按用途做的整理分组,属于建议性的核对方法,并非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整理的价值在于: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金额能够互相对上,协议里写的事实和数字才不容易出现前后不一致。
工资基数是核算的起点。《工伤保险条例》中多项待遇以“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该条具体的计算口径需按条例相应条款另行核对,本文资料未展开。实务中建议把受伤前一段时间的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与考勤一并留存,用于核对协议中的基数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法定待遇标准是核对协议金额的尺子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转载)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四条规定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把这些条文摆在一起看,一份私了协议至少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五级、六级还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文资料未提供北京市的具体标准,需要另行核对,不能在文章中给出具体数额。
四、金额偏低时的核对顺序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按伤残等级列出法定项目清单,逐项写明计算方式;再把协议约定的金额按项目拆分,看它覆盖了哪些、漏了哪些;然后把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单列,避免同一笔钱在协议中被重复计算或重复抵扣;最后核对协议中是否存在概括性表述,例如以一笔总额“了结全部工伤待遇”,却没有列明对应的项目和计算过程。
这个顺序能够回答的问题是“差多少、差在哪一项”。它不能直接回答“能不能反悔”。协议效力涉及签署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及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等情形,这些属于另外的规则,本次资料未涵盖相应条文,需要结合协议文本、协商过程的沟通记录、签署时间与地点、双方信息掌握情况另行核对。在这一步完成之前,不建议仅凭“低于法定标准”就对外表态协议无效或者一定可以撤销。
五、签署前的文本核对要点
机构资料对和解文件签署前需要核对的内容归纳为:参与主体、事实描述、金额或安排、履行方式、已支付项目、附件和签署日期。逐项落到工伤私了协议上:
参与主体要核对签约方是否为用人单位本身,签字人是否有相应授权;事实描述要与工伤认定文书、病历记载的时间、部位、原因一致;金额或安排要写明各个项目的名称与数额,避免只写总额;履行方式要写清支付时间、账户、分期安排;已支付项目要单独列明并注明是否从总额中扣除;附件通常包括工伤认定决定、鉴定结论、医疗费票据清单、工资凭据等;签署日期关系到后续期限的计算,应当如实填写。
六、还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本文能够完整核对并引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关于申请材料、举证责任和各项待遇标准的规定。以下事项本次资料未覆盖,需要另行核对: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本人工资”的完整计算口径;私了协议效力、可撤销情形与撤销期限的相应规则;以及代写协议这一拟议委托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把这些前提核对清楚,再决定协议签不签、怎么签,比先签字后补救更稳妥。如需就材料归集、法定待遇逐项核算或协议文本条款进行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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