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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西安故意伤害罪律师咨询:门诊病历与鉴定意见的受伤部位描述不同,咨询先核对哪份原始病历?

建议先核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那份原始病历,而不是先在两份文书的文字差异上打转。受伤部位描述不一致,只有放回同一个就诊时间点、同一份原始记载上比较,才能判断差异出在首诊记录、病历转抄,还是鉴定意见的表述环节。如果鉴定意见书未载明其检材来自哪份病历,则从形成时间最早的首诊(急诊)病历原件入手,再逐份向后续病历、影像资料延伸。

建议先核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那份原始病历,而不是先在两份文书的文字差异上打转。受伤部位描述不一致,只有放回同一个就诊时间点、同一份原始记载上比较,才能判断差异出在首诊记录、病历转抄,还是鉴定意见的表述环节。如果鉴定意见书未载明其检材来自哪份病历,则从形成时间最早的首诊(急诊)病历原件入手,再逐份向后续病历、影像资料延伸。

一、先固定鉴定意见的材料来源

鉴定意见是对既往病历、影像等材料作出的二次判断,其结论建立在送检材料之上。因此核对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看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材料”部分、送检清单和委托材料,确认它依据的是哪一次就诊、哪一份病历、哪一组影像;再调取该份病历的原件,比对受伤部位、查体描述、诊断名称、就诊时间和医师签名。

这样做的用途很直接:若鉴定意见引用的病历本身记载的就是另一部位,差异出在鉴定环节;若鉴定意见引用的病历与门诊病历留存的联次内容不同,差异出在病历形成或转抄环节。两种情形对应的后续核实方向并不相同。

二、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动作
鉴定意见书及附件、送检清单、委托书 鉴定依据的病历名称、日期、页码、检材件数 逐项摘录,记明出处页码
鉴定所依据的那份病历原件 受伤部位、查体记录、诊断、就诊时间、医师签名 向病案管理部门申请复制,注意核对复制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门诊病历其他联次或电子病历打印件 是否存在补记、修改、前后版本差异 与原件并列比对,记录差异位置
影像检查报告及影像资料 部位描述与病历、鉴定意见是否指向同一处 三方对照,注意检查日期

清单中的每一栏都对应一个可以落到纸面上的问题,比对时围绕同一维度并列写事实,不必先判断哪份材料“更可信”。部位描述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某份材料无效,还需结合形成时间、记载人、有无补记等因素进一步核实。

三、不同程序阶段能看到什么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这一阶段通常还看不到完整案卷,可先行整理当事人手中的就诊材料和时间线。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法第四十条),鉴定意见及相关病历通常在这一阶段集中核对。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同法第四十一条)。上述条文的版本与公开文本可在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核对。

四、咨询前的准备

可以按时间顺序整理一份简要对照表:每次就诊的日期、医疗机构、主诉部位、查体记载、诊断、影像检查部位,以及鉴定意见对应的表述。带上已有的病历复制件、鉴定意见书和这份对照表,向律师说明就诊经过、有无同日多次就诊或转院、病历是否事后补记。伤害部位与伤害结果的事实认定相关,是否影响案件处理,需结合全案材料判断,不宜仅凭两份文书的表述差异下结论。

如需委托律师参与阅卷、申请调取材料或提出书面意见,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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