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就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并在咨询律师之前,建议先把三类内容理清楚:一是能说明“谁向谁主张”的主体材料,包括本人身份信息,以及用人单位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二是能说明“欠多少、欠到哪个月”的工资与考勤材料;三是能说明“何时知道权利被侵害、其间有没有催讨过”的时间节点材料。这三类内容分别对应仲裁申请的管辖与受理、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以及仲裁时效,也是律师在最短时间内判断可行性的基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咨询前把上述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页事实摘要,沟通会更有针对性。需要先说明的是,本文所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全国适用的条文,天津市各仲裁委员会窗口的具体收件要求、格式文本和预约方式,以其公布的信息为准,建议在正式提交前另行核对。
一、先判断这件事能不能进仲裁:受案范围与管辖
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中典型的“劳动报酬”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其中第(五)项为“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同一条还列举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就是说,欠薪只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一类事项;如果同一段用工期间还伴随未签合同、违法解除、加班费等问题,它们在申请时属于不同的请求事项,需要分别对应事实和证据,不宜笼统写成一句“单位欠我钱”。
管辖上,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在天津工作的人来说,实际工作地点和单位注册地可能不在同一个区,甚至不在同一个城市,这是提交前就要确认的第一件事:向哪个仲裁委递交,直接决定材料送错与否。建议在整理材料时,把“实际提供劳动的地点”和“单位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分别写清楚,并附上能对应这两处地址的凭证线索。
二、时效:一年怎么起算,拖欠工资有一项特别规则
时效是欠薪案件里最需要提前算清的一项。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对欠薪而言,更关键的是该条最后一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款包含两层内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而劳动关系一旦终止,就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咨询前把“入职时间、每月发薪日、欠薪起止月份、离职或者被通知解除的时间、离职后是否催讨过”按时间轴列出来,远比笼统地说“拖了很久”有用。催讨的微信、短信、邮件、书面函件,以及向有关部门投诉求助的记录,都可能与时效中断的主张相关,建议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留截图。
三、申请材料:申请书要写什么,证据按什么顺序摆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条把申请书的结构写得很具体:双方主体信息、请求与事实理由、证据与来源三块缺一不可。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的是第一项,单位名称少一个字、住所写错、法定代表人不写,都可能影响送达;建议直接以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登记信息为准核对。副本份数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若涉及多个被申请人,份数相应增加。
举证责任方面,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工资表、考勤记录这类通常由单位保管的材料,劳动者可以先提供线索,说明该材料由单位掌握;但劳动者自身主张的工资标准、出勤情况、欠付金额,仍建议准备能相互印证的材料。下面这张表按“材料—能核对什么”的方式整理,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提示 |
|---|---|---|
| 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信息或公示信息截图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身份、住所与法定代表人 | 与申请书第一项逐字对应,避免简称、错字 |
|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牌、工作群记录、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 |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用工主体是谁、起止时间 | 多份材料指向同一单位时,注意主体名称是否一致 |
| 工资条、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 | 工资标准、发薪日、实发数额、由谁发放 | 建议按月份排列,标出每月应发与实发 |
| 考勤记录、排班表、打卡截图、加班审批 | 出勤天数、加班时长,用于核算应发工资 | 单位掌握的考勤可先提供线索,说明由单位保管 |
| 欠薪确认书、承诺书、聊天记录中承认欠薪的内容 | 欠付事实与欠付金额是否被对方确认 | 保留原始对话载体,注明对话双方身份 |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离职证明、送达记录 | 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点 | 直接影响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款的起算 |
| 催讨记录、投诉或求助记录 | 是否存在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的事实 | 与时效中断的主张相关,建议按日期编号 |
整理时有一个实用原则:同一件事、同一段时间、同一个主体对应起来。比如某月工资差额,就用该月工资条、该月银行流水、该月考勤三项互相对上,形成一个可以验算的数字;而不是把三年的流水混在一起。数额上建议写清计算口径:应发工资减去已发工资等于差额,如有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单独列项并说明计算依据。
四、提交之后:受理、审理期限与裁决效力
递交材料后,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五日内会有受理或者书面不予受理的结果;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者期满没有决定,法律给出了向法院起诉的路径。
审理期限上,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还规定,仲裁庭裁决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效力分两种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者不服可以依据第四十八条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六种情形分别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不属于第四十七条范围的裁决,依据第五十条,当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方逾期不履行的,依据第五十一条,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需要提示的是,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金额分档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基准,具体数额需要按天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本文资料未包含该数额,建议另行核对后再判断是否可能构成终局裁决。
五、咨询律师前的一页纸:建议准备的四块内容
在材料之外,建议再准备一页纸的事实摘要,写明四块内容:第一,用工经过,包括入职时间、岗位、约定工资与发薪日、有无书面合同;第二,欠薪情况,包括欠付的起止月份、每月应发与实发、已支付的数额与时间;第三,关系状态,劳动关系是否仍然存续,如已终止,终止时间和方式;第四,已经采取过的行动,包括催讨、投诉、协商的时间和结果。这四项分别对应受案范围、请求金额、时效起算和证据线索,能让沟通集中在判断上。带着这页纸和上面表格中的材料,再列出想问的问题,例如请求事项如何拆分、金额如何计算、是否需要补充某类证据、向哪个仲裁委递交,沟通效率会明显不同。
同时要保留合理预期:仲裁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和证据,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预先承诺结果;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属于委托事项,需要与律所书面协商确认,本文不作报价。若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应优先通过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处置。
天津市各仲裁委员会的具体收件清单、申请书格式模板、预约与递交方式,以及天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均需以当地公布信息为准;本文所引条文版本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开文本可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材料齐备程度、时效节点和请求金额的核对若有疑问,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就上述待核对事项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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