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拟定,代写并非启动索赔或签约的法定前置程序;签字前真正需要把控的,是赔偿项目有没有按法定范围列全、每一项能否对应到票据和医学证明、协议对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和伤残变化作了什么安排。是否请律师代写,取决于协议是否写成“一次性了结”、是否已经定残、是否存在多方责任或工伤与第三人侵权交叉等具体条件。把这些条件先摆清楚,再决定委托范围,比笼统地问“要不要请律师”更有意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协议条款与赔偿项目清单的核对思路作进一步沟通。
一、先看协议要解决什么问题
赔偿协议的核心差异在于:它是对已经发生的费用做一次结清,还是把将来可能发生的治疗、伤残后果一并处理。这两种写法,签字前要核对的深度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给出的是项目清单,不是固定金额。协议里逐项对应,才能看出哪一项被漏掉、哪一项只有总数没有明细。
尤其要注意后续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说明,后续治疗费有两种处理路径: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在有医疗证明、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时一并计算。协议如果笼统写“一次性了结、不再主张任何费用”,签字前就应当核对: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凭票据列明,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是否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撑并计入总数。没有这些材料支撑而签下总包式条款,等于把可以分项处理的内容压缩成一个数字。
二、签字前逐项核对的赔偿项目
下表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项目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计算口径整理,核对对象一栏说明的是该项目在协议中应当对应到什么材料。
| 赔偿项目 | 协议中应核对的内容 | 主要依据与计算口径 |
|---|---|---|
| 医疗费 | 收款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是否对应;是否区分已发生费用与后续治疗费 | 司法解释第六条:凭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异议由赔偿义务人举证 |
| 误工费 | 误工起止时间、收入证明、是否已定残及定残日 | 司法解释第七条:误工时间依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 护理费 |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无收入、是否雇请护工 | 司法解释第八条:按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人数 |
| 交通费 | 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吻合 | 司法解释第九条:以正式票据为凭,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
|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天数、医嘱或病历中的营养建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为合理费用;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计算标准,需另行核对 |
|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 是否已定残、伤残等级、辅助器具配置意见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造成残疾的才产生这两项 |
|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 适用于死亡后果,核对近亲属范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 精神损害 | 是否主张、依据何种损害后果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误工费一项最容易在协议中被简写。司法解释第七条的完整口径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签字前核对收入证明属于哪一种情形,比只写一个总数更能避免事后争议。
护理费同样如此。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协议如果只写“护理费若干”,没有写明人数、期限和计算依据,日后很难说明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单独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表述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是否达到这一程度属于具体事实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认定标准,协议中列入该项时建议结合伤情材料另行核对,不宜仅凭项目名称直接套算。
三、代写要不要请律师的判断点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赔偿项目的范围由法律列举,计算口径由司法解释细化,协议起草的难点在于把个案事实对应到这些项目上。以下情形,把协议起草或条款审阅纳入委托范围更有实际用途:
其一,协议拟写“一次性了结”且涉及后续治疗、二次手术或尚未定残的,需要先判断哪些费用已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撑、哪些适合保留另行主张的空间。其二,误工费、护理费涉及收入证明、护理人数和期限的,需要把证据与计算方式对齐。其三,存在多个赔偿义务人、帮工关系或工伤与第三人侵权交叉的,责任分配会直接影响协议中的付款主体和份额。其四,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或赔偿权利人为近亲属的,签署主体的确认需要单独核对。
反过来,损害后果清楚、费用票据齐全、双方对项目无争议、协议仅就已达成的数字作确认的,自行核对清单后签署也属于常见做法。是否请律师代写,最终取决于协议要处理的事实复杂度,以及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对应的是起草、审阅、测算等法律服务,具体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次资料不涉及任何收费标准;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处理,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项目。
四、建议的核对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目的是让每一项数字都能找到出处:先归类——把已发生费用与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分开,把物质损害项目与精神损害项目分开;再对票据——医疗费按收款凭证归集,交通费按正式票据与就医记录比对;再对时间——误工时间依医疗机构证明确定,已定残的核对定残日;再对主体——确认签署人是否为赔偿权利人或其近亲属,多主体情形下核对各自份额;最后读条款——看协议对未列入项目的处理方式,特别是后续治疗费和定残后的护理费。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作用是让签字前能看懂每个数字的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损失和获利难以确定、双方协商不一致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协议协商阶段的数字,本质上是双方对上述项目的合意结果,把项目列清、依据留全,协商才有可对照的基础。
本文引用的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可分别在中国政府网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核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具体计算标准,以及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认定,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需另行核实。
签字前建议把协议草案、费用票据、病历与诊断证明、误工与收入证明、护理情况说明、是否已定残的材料放在一起,逐项比对项目名称、金额和依据。哪一项对不上,就在签字前问清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本文所列的核对清单与拟议委托范围继续沟通,具体承办安排与收费事项以双方另行确认的内容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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