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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律师函代写情形判断:正文引用条款与附件合同版本不一致,先核哪份底稿?

先核附件所附的那一版合同底稿,即当事人签署、由律所统一留档的委托合同(含收费条款)正本;律师函正文引用的条款,以这一版的文字、签署主体和签署日期为准。正文与合同版本不一致时,先按合同底稿修正函件表述。如果在核对中发现存在两份签署版本,再按签署时间先后和有无书面变更,确定当前有效的合同底稿,然后定稿函件。

先核附件所附的那一版合同底稿,即当事人签署、由律所统一留档的委托合同(含收费条款)正本;律师函正文引用的条款,以这一版的文字、签署主体和签署日期为准。正文与合同版本不一致时,先按合同底稿修正函件表述。如果在核对中发现存在两份签署版本,再按签署时间先后和有无书面变更,确定当前有效的合同底稿,然后定稿函件。

一、以合同正本作底稿的依据

司发通〔2021〕87号文(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并明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且应提供收费清单与有效凭证。同一文件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

这两项规则说明:合同文本和收费记录应当能够一一对应,并且可以追溯;律师函是对外表达文书,因此当二者不一致时,应以能够对应到案件编号和收费凭证的那份合同为基准,调整函件正文。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顺序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建议用途
1 附件合同正本(含收费条款) 条款原文、签署主体、签署日期、页数与版本标识 作为条款引用的基准文本
2 律所留档合同、案件编号、收费票据 哪一版合同已登记在案、与收费记录是否对应 确认基准文本的唯一性
3 补充协议、变更确认文件 条款是否被后续书面变更 判断是否需要替换被引条款
4 律师函正文及所引条款 逐条比对差异:条号、表述、金额、条件 列出需修改的具体位置
5 收费清单与代付凭证(函件涉及费用时) 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差旅费是否分列 避免函件金额与合同项目混同

建议按上表顺序推进:先由第1、2项确定基准文本,再由第4项形成差异清单,最后回到函件逐条修订。这样处理,可以帮助把“哪份是底稿”和“函件哪里要改”分开处理,避免在版本未定的情况下反复修改函件。

三、版本冲突时的表述与前提

如果两份合同的签署主体、签署日期不同,可以按签署时间先后与书面变更关系确定当前版本;如果两份合同主体相同、日期相同但文字不同,则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建议暂不在函件中引用该争议条款,先与当事人确认签署过程与原件来源。函件引用条款时,宜写清合同名称、签署日期与条款序号,避免只写“根据合同约定”这类无法定位的表述。

函件涉及费用主张时,可以按第八项的口径区分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并核对相应凭证;具体项目是否纳入本次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北京地区的此类文书核对与律师函代写,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与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第九项,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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