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次事故伤害、同一受伤部位。重点比对工伤认定申请表中“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与诊断证明记载的受伤机制、解剖部位、就诊时间能否相互对应。这样先分清是填写表述差异,还是伤害事实范围存在差异,再决定补正或等待调查核实。
先核对三项对应关系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核对用途 |
|---|---|---|
| 事故经过与受伤机制 | 申请表写的事故经过,与诊断证明记载的受伤方式能否对应 | 判断是否描述同一次事故 |
| 受伤部位 | 申请表所填部位与诊断证明的解剖部位、左右侧是否一致 | 判断是名称表述差异还是部位不同 |
| 时间顺序 | 事故发生时间、首次就诊时间、诊断出具时间是否连贯 | 判断诊断是否针对本次事故伤害 |
这三项宜放在同一张时间线上比对:先看事故当日的就诊记录,再看后续诊断证明。若只是“左踝”“右踝”或部位名称书写不一致,可围绕同一份病历、影像报告说明对应关系;若诊断证明记载的部位与申请表所填部位确属不同,则需要进一步核实该部位是否也因本次事故造成。
程序上对应两种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该条同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因此,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可以先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已书面告知补正;属于表述或材料对应问题的,按告知内容补充说明。
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同条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受理后,受伤部位是否属于本次事故伤害,属于审核和调查核实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准备材料时可以按“申请表记载—诊断证明记载—病历或影像记载—需要核实的问题”逐项列明,便于在补正或调查核实时说明同一事故的对应关系。
咨询前的材料整理建议
建议将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影像检查报告按时间顺序整理,并在不一致处标注具体差异,例如部位名称、左右侧、就诊日期。是否就材料准备、补正说明或调查核实阶段委托律师,以及律师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鉴定等第三方费用需另行核实,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以上依据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版本为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官方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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