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咨询遗嘱代写时,代写前需要说明两份可以逐项核对的书面的材料:财产清单和继承人及亲属情况说明。财产清单要逐项写清财产名称、权利人、取得时间、登记或凭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有无抵押或债务;继承人情况要按法定继承顺序说明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并单独标出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拟请见证人与继承人有无利害关系。这样做的直接用途,是让律师在起草前核对遗产范围、共有财产分出、必留份和见证人资格。建议先把两份说明整理成条目,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财产清单:先说明“哪些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因此,财产清单的第一个问题,是逐项说明某项财产是否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建议按以下字段逐项列明,每一项单独编号:
- 财产名称与类别,例如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收益等;
- 登记权利人或实际持有人,写明登记在谁名下、由谁保管;
- 取得时间与取得方式,例如购买、继承、赠与、婚后取得等;
- 权属凭证,例如不动产权证、车辆登记证、银行账户信息、股权登记材料、合同等;
- 共有情况,写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或与他人共有;
- 权利负担,写明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查封、未到期债务或其他争议;
- 目前使用或保管情况,便于后续核对原件和凭证。
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单独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2021年1月1日施行)按照这一条,清单中要说明财产是否在婚后取得、是否有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在谁名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把配偶依法分得的份额直接写进遗嘱处分范围,容易与共有财产的实际权属不一致。
债务和权利负担也建议列明。清单说明的是立遗嘱人准备如何安排财产,但财产上已有抵押、担保或者存在权属争议时,律师需要先核对权利边界,再讨论遗嘱文本。清单中可以把“已取得凭证”“尚未取得凭证”“存在争议”分开标注,避免把尚未确认的财产直接写成已确定的个人财产。
二、继承人情况:按法定顺序说明,不漏特殊主体
继承人情况说明的用途,是核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必留份对象和见证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同时明确,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据此,继承人情况说明可以按以下分组填写:
- 配偶:婚姻状况、是否存在夫妻财产约定;
- 子女:姓名、人数、出生日期、是否未成年,分别注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在世;
- 第二顺序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基本情况;
- 受遗赠人:如有,写明姓名及与立遗嘱人的关系;
- 拟请见证人:姓名、与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关系。
其中,必留份对象需要单独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的条件是“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同时具备,并非所有继承人都当然保留份额。清单中可以就每位继承人分别注明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是否达到该条条件,仍需结合实际情况核对,不宜在清单中直接下结论。
三、继承人情况说明与见证人资格核对
继承人情况说明的一个直接用途,是核对拟请见证人是否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2021年1月1日施行)
因此,在说明继承人情况时,可以把拟请见证人一并列出,注明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债务关系、共同经营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见证的情形。建议先列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范围,再核对见证人选,便于发现见证人是否属于该条禁止的人员。代书遗嘱的具体见证人数、签署方式、记录方式等程序要求,本次资料未列明,需要在咨询时另行核对现行法律条文。
四、说明方式:书面分组、注明来源和日期
两份说明可以采用表格形式,建议分别设置“事项”“填写内容”“对应凭证或来源”“待核实问题”四栏。财产清单按财产逐项填写,继承人情况按人员逐项填写。每页注明整理日期,涉及复印件的注明原件由谁保管。这样便于律师在咨询时把清单内容与合同、登记材料、转账记录、亲属关系材料进行同一事项的比对。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021年1月1日施行)因此,财产清单和继承人情况说明建议随财产变动、亲属情况变化及时更新,避免用较早的清单直接对应后来的遗嘱安排。
如果遗嘱中考虑指定遗产管理人或涉及遗产清单交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将“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等列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这是对遗产管理人的要求,代写遗嘱前由立遗嘱人整理清单,属于咨询准备和事实说明,不是该条直接设定的遗嘱人义务。
五、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核对财产权属和共有情况,再核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再标出可能涉及必留份的继承人,再核对拟请见证人资格,最后讨论遗嘱文本和具体形式要求。这一顺序是整理材料时的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清单本身属于咨询说明材料,遗嘱文本、签署和见证程序需要另行依法制作。是否将财产权属核查、清单整理、遗嘱文本起草、见证安排纳入委托,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文不涉及具体收费金额。
本文尚需结合具体材料核对的是:财产凭证的原件与登记状态、继承人范围是否有遗漏、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拟请见证人与继承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代书遗嘱的具体形式要求。就这些事项准备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