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门牌在两份材料中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能够确定房屋权属与自然状况的原始材料,即不动产登记簿(含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记载的坐落、幢号房号、建筑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状况,再与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形成的调查登记材料、评估机构的实地查勘记录逐项比对。补偿决定与评估委托书属于被比对的两份文书:评估委托书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应当载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等内容,其作用在于界定评估对象;补偿决定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应当公平并包括补偿协议的相关事项。门牌差异要通过权属与自然状况材料还原为“是否同一房屋”的判断,才能确定后续核对与沟通的方向。
一、两份材料各自能说明什么
评估委托书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同条还规定了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的基本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时点、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双方权利义务、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可见委托书解决的是“评什么、按什么要求评”,房屋指向依赖调查与登记材料。
补偿决定出现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此种情形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两份材料对房屋的表述出现差异时,先回到权属与现状材料确认标的同一性,比直接争论门牌写法更有效。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比对要素
第一步,调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和权属证书,记录坐落、幢号、房号、建筑面积、用途、建筑结构及土地使用权状况。第二步,核对征收范围内的调查登记材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三步,核对评估环节的实地查勘记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并做好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四步,再回到补偿决定与评估委托书文本本身,看差异出现在哪一个要素上。
| 比对要素 | 用途 |
|---|---|
| 坐落、幢号、房号 | 判断是否为同一房屋的不同表述 |
| 建筑面积、建筑结构 | 区分主房、附属房或相邻房屋 |
| 用途、土地使用权状况 | 对应评估与补偿口径 |
| 四至、宗地图位置 | 定位实物,排除同院多户混同 |
比对结果大致有三种情形:同一房屋的新旧门牌或规划门牌与产权证门牌表述不同;两份材料指向同院不同房屋;登记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建议将比对结论写成简表,附上门牌照片、现场位置示意和材料页码,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核对请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可以申请查阅与本人房屋相关的档案材料。
三、委托律师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围绕“合肥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委托流程”,准备材料时可以按主体、时间、来源三条线分组:权属材料及其取得时间,征收各阶段文书的送达时间与签收方式,现场照片和查勘记录的签字情况。这样整理有助于律师快速判断门牌差异属于表述问题还是标的错位,也便于确定是否需要就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期限需按文书载明内容和现行规定另行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为准,可与律所协商将“门牌差异核对、档案查阅协助、补偿决定救济路径分析”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另行交纳,具体数额按该办法对应案件类型计算;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处理。上述项目均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分别列明,避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主要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六条、第十二条,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公开文本: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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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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