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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征地补偿常见问题:用地范围、地上物怎么核对

高铁征地补偿的核对,核心是两件事:一看用地范围是否落在依法公告的征收范围内,二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是否在土地现状调查中查清并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要写明征收范围,现状调查要查明土地位置、权

高铁征地补偿的核对,核心是两件事:一看用地范围是否落在依法公告的征收范围内,二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是否在土地现状调查中查清并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要写明征收范围,现状调查要查明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补偿登记和异议反馈也有对应渠道。涉及自家宅基地、房屋、果树、大棚或坟地等具体认定与协议签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确认服务内容与承接条件。

用地范围以公告文件为准,不靠现场感觉

判断自家地块是否在高铁用地范围内,首先要区分几个容易混淆的说法。施工便道、临时堆土场、取土场和正式征收红线,可能不是同一范围;测量放线的临时标记,也不等于已经完成征收公告的全部程序。读者应先核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与征收土地公告,看清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征收时间等安排。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不得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这一条对地上物核对影响很大,因为它划定了哪些新增投入难以获得补偿。

正式公告阶段,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读者可以把预公告、正式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三份文件中的范围描述互相对照,发现不一致时先向公告载明的异议反馈渠道提出,而不是仅凭现场施工情况推断。

地上物核对看权属、种类和数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因此核对的重点不是“地上有什么”,而是“归谁所有、属于什么种类、数量多少”。该条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分配办法;社会保障费用按省级规定单独列支。地上物部分与区片综合地价是不同补偿项目,不能混在一起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通常需要被征收方配合确认。读者在这个环节应当重点核对表格中的地块编号、四至、面积、附着物名称与数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发现漏项或错项,及时在现状调查或补偿登记阶段提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确立了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要求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条原则可以作为理解补偿构成的框架,但具体到每亩金额、每株果树单价、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仍要看当地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有效标准。

手续与救济渠道要按阶段对应

征收程序是分阶段的,不同阶段对应不同的表达渠道。下表按条例条文梳理常见节点,便于读者判断自己现在处在哪一步。

阶段 主要文件或动作 读者可做的事
预公告 征收范围、目的、现状调查安排 核对范围,停止抢栽抢建,准备权属材料
现状调查 位置、权属、地类、面积、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 现场陪同指界,核对登记表并留存副本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与方式、社会保障 在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听证 多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时组织 按要求报名参加并提交书面意见
补偿登记与协议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登记,签订协议 逐项核对补偿项目,保留协议原件
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作出决定 注意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案拟定后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要求,方案确定后由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三十一条则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这些节点说明,异议要尽量在公告期、听证和登记阶段提出并留下书面记录,而不是等到施工开始后才主张。

材料准备与常见疑问

读者可以先整理四类材料:一是身份与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批准文件、承包合同等;二是范围类文件,包括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文本或照片;三是地上物证据,包括房屋、棚舍、果树、青苗的照片视频,拍摄时尽量体现时间与位置;四是往来记录,包括登记表、测量结果、协议文本、书面异议与送达凭证。材料的作用是让权属、种类、数量和程序节点可以被核对,并非数量越多越好。

常见疑问一:施工队已经进场,是否说明补偿标准已经定死?进场施工与补偿协议签订是两个环节,条例对公告、登记、协议、补偿安置决定分别作了规定。遇到范围或地上物认定分歧,应先固定证据并通过公告载明的渠道提出,再考虑是否需要专业协助。

常见疑问二:地上物是家里老人种的,登记在谁名下?由于补偿费用归所有权人所有,登记时应当如实反映实际权属和共有情况,家庭内部对归属有约定的,可提前形成书面说明,避免登记与实际权属脱节。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服务资料显示,其业务范围包括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补偿,可就用地范围核对、地上物清点、补偿项目梳理和协议文本审阅提供咨询。是否承接、由谁承办以及费用安排,需要读者提供案件所在地区、当前阶段和关键材料后另行确认。

下一步建议读者先找到本项目最新一次公告文件,对照自家地块与地上物逐项核对,把不一致之处写成清单并保留书面提交记录。涉及具体权属认定、补偿项目计算或协议条款判断时,可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所处阶段和上述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法律分析属于一般信息,具体适用与处理需结合个案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双方确认与书面约定为准。

本次参考的法规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来源为生态环境部转载的国务院文件,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来源为农业农村部法规栏目公开文本,链接: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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