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时,不请律师代写,容易被漏掉的内容集中在几处:赔偿项目有没有逐项列全、医疗费和误工护理费的计算口径写没写清、后续治疗与定残后可能发生的费用是否涵盖、精神损害有没有单列,以及付款方式和终结条款是否明确。这些内容决定协议对哪些事项作出了处理、对哪些事项留有余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议,签署前先把病历、票据、收入证明和鉴定材料按项目归拢,再逐项对照协议文本;需要就代写范围或文本核对进行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
一、先对照法定赔偿范围,看项目有没有列全
协议最常见的写法是“一次性赔偿若干元”,不拆分项目。这种写法在履行时简单,但双方对“这笔钱覆盖了哪些项目”容易产生不同理解。核对时可以从法定范围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把赔偿分成三个层次:一般人身损害的治疗康复费用与误工损失;造成残疾时增加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时增加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条文在列举治疗后使用“等”字,说明列举并非封闭。协议文本可以按这三个层次逐项列明金额,或者写明某项费用已包含在总额内、按什么口径估算。只写总额而不作项目对应,后续核对时缺少比对基础。
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各有计算口径
医疗费与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该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这一条把“已经发生”和“后续治疗”分开处理: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必然发生的部分可以与已发生费用一并计算。协议如果写“一次性了结、此后不再主张”,就需要说明后续治疗费是否在协商范围内、对应金额如何得出,否则这一项容易成为漏项。
误工费。 根据该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协议中只写“误工费若干”,不写误工期间、收入基数和对应证据,日后很难核对这个数额是怎么来的。
护理费。 根据该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定残后护理级别这三项,是协议里经常被压缩成一句话的部分。
交通费。 根据该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协议里如果只写一个交通费数字,没有对应票据和就医记录,核对时缺少依据。
三、残疾、死亡与精神损害,协议容易只写结果不写依据
构成残疾的,除残疾赔偿金外还涉及辅助器具费。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辅助器具存在更换周期,一次性了结的协议需要说明更换周期是否计入、按几年计算。
造成死亡的,涉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该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两项都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数据为基准,协议阶段尚未进入诉讼的,文本中需要就计算基准作出说明,相关数据建议进一步核实。
精神损害是另一处常见漏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协议中是否单列精神损害、金额如何得出,可以结合伤情和鉴定材料写明。
四、文本本身的履行条款
除赔偿项目外,协议还需要写清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收款账户、分期支付的各期金额与逾期处理;权利人为多人时各自份额与收款安排;权利人为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时,由谁签署、依据什么身份签署;协议份数、生效条件与附件清单。这些属于文本编辑层面的建议,不改变法定赔偿范围,但直接影响协议能否顺利履行。建议把票据、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作为附件列明,避免正文与附件对不上。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 治疗过程、误工必要性、护理依赖情况 |
| 医疗费票据与费用清单 | 实际支出金额、与病历的对应关系 |
| 单位收入证明、工资流水、个税记录 | 误工费计算基数与误工期间 |
|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护工票据 | 护理费计算口径与护理人数 |
| 交通费票据 | 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符 |
| 伤残鉴定意见书 | 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误工与定残时间节点 |
| 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 | 器具费用标准、更换周期与赔偿期限 |
清单的作用是让协议中的每一项金额都能回到具体材料。建议按同一项目把票据、证明和协议条款放在一起比对,发现金额与材料不一致的,先在文本中说明差异来源。
六、费用边界
代写协议属于法律服务事项,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别核对,具体金额以受理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通知或票据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不列具体数额,也不作免费承诺。
协议签完之后再发现漏项,补充协商的成本通常高于签署前逐项核对。把赔偿项目、计算口径、后续费用、精神损害和履行条款五处对照一遍,再结合上表核对材料,能够减少文本与事实脱节的情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代写范围、条款核对和材料整理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自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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