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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劳动仲裁律师咨询:考勤打卡与加班审批单不一致时先核对哪段工作天数?

先核对争议期间内按考勤周期(通常为自然月)划分的 基础出勤天数 ,即哪些日期属于正常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以及劳动者在这些日期的实际出勤记录;再核对加班审批单覆盖的日期段。两份材料按同一日期轴并列后,先处理相互重合的日期,再逐段核对“有打卡记录、无审批单”和“有审批单、无打卡记录”的差异日期。

先核对争议期间内按考勤周期(通常为自然月)划分的基础出勤天数,即哪些日期属于正常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以及劳动者在这些日期的实际出勤记录;再核对加班审批单覆盖的日期段。两份材料按同一日期轴并列后,先处理相互重合的日期,再逐段核对“有打卡记录、无审批单”和“有审批单、无打卡记录”的差异日期。这样安排的原因是:加班费按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三种情形分别适用不同倍数,只有先确定每一天的日期属性,打卡分钟数和审批单才能落到对应的计算口径上。

一、先核对基础出勤天数

核对对象包括当月应出勤日、实际出勤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以及每日打卡的上下班时间。可以调取工资表、排班表、考勤汇总表相互印证,确认争议期间内正常工作的边界。基础出勤天数确定后,超出当日正常下班时间的打卡才进入延时加班核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打卡则分别对应不同倍数,不与工作日延时混在一起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该条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础,并把延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分列。先核对基础出勤天数,正是为了把打卡记录中的每一天归入上述三类情形,避免把休息日打卡按工作日延时统计,或把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合并计算。

二、再按日期核对两份材料的差异段

建议把争议期间按月拆开,每月做一张对照表,逐日填写打卡时间、审批单编号及审批时段、工资表已付加班费项目。核对顺序可以是:

核对层级 核对对象 主要用途
第一层 争议期间起止、考勤周期 确定需要逐月比对的范围
第二层 正常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分布 确定每一天适用的加班费倍数
第三层 每日打卡进出时间 确定实际停留时长
第四层 加班审批单的申请日期、审批时段、审批人 确定单位安排或确认的加班时段
第五层 工资表加班费项目及支付记录 核对已付部分与未付部分

差异段可以分成三类处理:打卡与审批时段重合的日期,核对重点是该时段是否已支付对应加班费;有打卡、无审批的日期,核对重点是当日是否有单位安排、工作沟通记录或排班安排;有审批、无打卡的日期,核对重点是审批后是否实际到岗、是否有其他出勤凭证。三类差异分别列明日期和时长,比笼统主张“长期加班”更便于逐项核对。

三、举证材料的调取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

考勤打卡记录、加班审批单、工资支付记录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自行留存的打卡截图、工作群通知、排班表、工资条,可以用于指向具体争议日期,帮助仲裁机构定位需要调取的原始记录。打卡记录与审批单不一致时,两份材料各自证明的内容不同,需要结合当日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单位是否安排或确认、工资是否已支付对应加班费综合核对,不宜仅凭其中一份直接否定另一份。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是:争议期间是否跨越多个考勤周期、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还是经批准的其他工时办法、工资表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列明。这些事项会影响逐月对照表的编制方式,建议在咨询时按月份整理好打卡记录、审批单和工资条,再与律师协商核对顺序及是否纳入后续仲裁材料准备范围。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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