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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咨询,首发内容与转载版本不同时准备哪些材料

两版内容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先把“首发版”和“转载版”分别固定成可核对的两份文本,再准备三类材料:两版页面与发布信息、能逐句对照的差异说明、以及拟用于通知平台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

两版内容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先把“首发版”和“转载版”分别固定成可核对的两份文本,再准备三类材料:两版页面与发布信息、能逐句对照的差异说明、以及拟用于通知平台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两类材料同时也是律师判断首发与转载各自责任的基础。

一、先固定两版文本和发布信息

同一内容出现两个版本时,需要先确认哪一份是首发、哪一份是转载,以及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建议按同一维度整理:

材料 能核对什么
两版完整页面截图,含标题、正文、发布时间、账号名称、来源标注 两版分别由谁发布、何时发布、转载方是否标注来源
两版网址链接及取证时间 内容是否仍在线上、后续是否被修改
首发账号的主体信息页面 发布主体是个人、企业还是媒体账号
转载页面的转载声明或来源说明 转载方对内容来源的表述
差异对照表:段落位置、原文、转载版文字、改动性质 差异是删节、增补、标题改写还是措辞替换

网页内容可能被修改或删除,建议在咨询前完成截图和链接留存,并记录取证时间。差异对照表不必追求完整复刻全文,把涉及争议的语句逐条列出即可。

二、准备能说明“失实或贬损”的对照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因此,材料准备应围绕这三个方向展开:哪些语句属于捏造或歪曲,哪些属于转载方对严重失实内容未作核实,哪些属于侮辱性措辞。

同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列举了判断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按这六项梳理转载方的行为,比笼统陈述“内容不实”更有针对性。

与争议语句逐项对应的原始材料也建议一并准备,例如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文件、记录或公开信息。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这里的“有证据证明”指向的是可核对的事实材料,而非单方陈述。

三、通知平台与咨询律所的材料边界

向平台发出通知时,除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外,初步证据可以包括:两版链接与截图、差异对照表、争议语句摘录、能反驳失实内容的对应材料。需要留意,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所附材料宜以可核对的内容为限。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携带上述两版文本、差异说明、已掌握的事实材料,并说明当前所处阶段(是否已通知平台、是否收到回应)以及希望实现的处理方向。资料显示,该所业务方向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承办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费用方面,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通常结合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确定,建议在委托前就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书面确认。诉讼费、公证或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另行核对。

以上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建议,不构成对责任成立或处理结果的判断,具体方案仍需结合两版文本和事实材料进一步核实。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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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