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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回证签收人非产权人,咨询应确认哪份委托或同住证明?

签收人不是产权人时,咨询中首先要确认两份材料:一份是产权人本人签署、授权范围明确包含“代为接收征收补偿决定、签署送达回证”的授权委托书;另一份是能说明签收人与产权人身份关系或共同居住事实的同住证明,如户口簿、居住证明、社区或物业出具的居住情况说明。两份材料解决的问题不同:委托书指向代收文书是否经过产权人授权,同住证明指…

签收人不是产权人时,咨询中首先要确认两份材料:一份是产权人本人签署、授权范围明确包含“代为接收征收补偿决定、签署送达回证”的授权委托书;另一份是能说明签收人与产权人身份关系或共同居住事实的同住证明,如户口簿、居住证明、社区或物业出具的居住情况说明。两份材料解决的问题不同:委托书指向代收文书是否经过产权人授权,同住证明指向签收人与房屋、产权人的实际联系。仅凭同住事实能否支撑代收效力,取决于送达规则的适用,本次资料未涵盖该部分,需另行核对;也不能仅因签收人不是产权人就得出补偿决定无效的结论。

先确定程序位置:送达回证关联的是补偿决定与后续强制执行

资料显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同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回证记载的签收时间、签收对象,与“被征收人何时知悉补偿决定”这一事实相关,因此成为核对复议、诉讼期限起算的线索之一。条例文本本身没有规定送达回证的签收人资格,这一环节要结合送达规则判断,郑州当地的操作细则也需另行核对。

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留意
授权委托书 产权人是否授权他人代收补偿决定、签署送达回证;授权事项与期限 是否为产权人本人签署;授权范围是否写明“接收文书”,而非仅限协商、谈判;签署日期是否早于实际签收日期
同住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社区或物业证明) 签收人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共同居住事实 同住事实与代收授权是两个问题,前者不能自动等同于后者
送达回证 签收人姓名、与产权人关系、签收日期、所送达文书的名称与编号 与产权凭证上的姓名逐项比对;日期与后续期限主张对应
产权凭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簿) 被征收人身份 与回证、委托书上的姓名保持一致
补偿决定公告记录 补偿决定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公告与送达是两条不同的事实线索,可分别核对

咨询时的整理顺序与处理前提

建议先按“产权人身份—授权文件—签收记录—公告记录”的顺序分组,每组标注原件来源和形成时间,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比对。这样做的作用是让签收人身份、授权范围、签收时间三组事实各自清楚,便于判断争议落在哪一环。

条件式结论可以这样表述:授权委托书由产权人签署且授权范围覆盖代收文书、签署日期早于签收日期的,代收事实的说明材料相对完整;缺少委托书、仅有同住证明的,需要进一步核对送达规则对代收人的要求;既无委托也无同住关系材料的,签收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联尚待查清。无论哪种情形,补偿决定是否可复议、可诉讼,以及强制执行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且不搬迁”的前提,都要按上述条文条件逐项核对,不能由签收瑕疵直接推出决定无效或程序违法。

如需委托律师介入,代理事项、工作范围与律师服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确定;诉讼中因评估、鉴定等发生的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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