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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四平政府信息公开律师费用咨询:答复附件编号与申请清单不一致,报价应核对哪些版本材料?

在四平遇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附件编号与申请清单对不上的情况,咨询律师报价前,建议先把两组版本材料备齐:申请侧是提交时的申请清单定稿、提交渠道与签收记录;答复侧是答复书正文、附件目录与编号、送达凭证。然后按同一事项、同一申请人的时间轴,逐条做一张“清单条目—附件编号—处理结果”对照表。

在四平遇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附件编号与申请清单对不上的情况,咨询律师报价前,建议先把两组版本材料备齐:申请侧是提交时的申请清单定稿、提交渠道与签收记录;答复侧是答复书正文、附件目录与编号、送达凭证。然后按同一事项、同一申请人的时间轴,逐条做一张“清单条目—附件编号—处理结果”对照表。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本身不收费,律师服务费与可能产生的信息处理费是两笔不同支出;本次资料未提供四平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金额需要与律所核实后书面确认。

一、先分清费用边界与规范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该条把信息处理费的收取限定在“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前提之下;具体收费办法本次资料未收录,若机关主张收费,需另行核对其所依据的办法文本。

律师服务费与上述行政收费属于不同项目。核对报价所依据的收费规范时,可以留意《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六项的规定:“本《意见》印发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也就是说,涉及旧文件与新意见不一致的内容,应以现行意见为准。

二、报价前建议核对的版本材料

材料 版本要点 能核对什么
申请清单定稿 提交时的最终版本,含条目编号、提交日期、提交渠道 与条例第三十一条“收到申请之日”的确定方式对应: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准;邮寄以签收之日为准,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由工作机构当日确认、确认之日为准;互联网或传真以双方确认之日为准
受理或登记回执、补正通知(如有) 机关登记在册的申请范围版本 机关实际按哪一版清单办理
答复书正文与附件 附件目录、编号规则、页码完整性、是否分卷 编号缺漏、合并、拆分发生在哪一层
送达凭证 签收单、邮戳、电子送达记录 与条例第三十三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照
第三方征求意见材料(如有) 征求意见书发出与回复日期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方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后续沟通记录 电话、邮件、当面查阅、抄录记录 与条例第四十条提供的具体形式相对应

三、编号对不上时怎么比对、怎么谈委托

比对时可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列明的答复情形逐条归类: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的,告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说明理由,能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其名称、联系方式;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有特别规定的信息,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若答复对部分内容作区分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附件编号因此发生变化时,具体原因可向机关核实。

另需注意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不予提供,这也是答复无法与清单逐条一一对应的情形之一。整理时建议把每条清单项的处理结果、对应附件编号、依据条款并列记录,方便律所判断工作量。

拟议委托事项(如逐条比对、梳理时间轴、起草后续文书)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沟通时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或截图并注明版本日期,有助于报价对应到具体工作内容。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六项(司发通〔2021〕87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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