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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引用监控编号与调取材料对不上核什么

复核阶段要核的是:认定书所引用的监控编号,与调取材料上的编号是否能指向同一监控设备、同一事故时段和同一份原始录像;编号不一致是否影响该监控作为定案证据的同一性、来源合法性与内容完整性。承担复核审查的是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审查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

复核阶段要核的是:认定书所引用的监控编号,与调取材料上的编号是否能指向同一监控设备、同一事故时段和同一份原始录像;编号不一致是否影响该监控作为定案证据的同一性、来源合法性与内容完整性。承担复核审查的是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审查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展开。编号对不上本身不直接等于认定错误,需要结合调取笔录、证据清单、原始载体和认定书表述逐项比对后判断。

一、复核审查的法定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该条同时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监控编号与调取材料不一致,落在上述第一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第二项“程序是否合法”两个审查维度内,需要区分是文字笔误、编号体系差异,还是调取对象与认定对象并非同一份证据。

二、编号对不上时,按四个维度核对

建议把“编号”拆成同一性、来源、内容、认定书援引四组事实分别核对:

核对维度 具体核对对象 能说明的问题
证据同一性 认定书引用的监控编号、调取证据清单上的编号、录像载体或截图上的设备编号、点位名称 是否指向同一摄像头、同一位置、同一拍摄方向
调取来源 调取时间、调取人、证据持有人、提取笔录、封存或保管记录 录像从何处取得、由谁提取、有无断档
内容完整性 事故发生时段的连续录像、存储起止时间、有无覆盖或剪辑 录像能否反映事故发生经过
认定书援引 认定书“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对监控内容的描述 编号差异是否影响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

核对时以原始调取材料为准,不以截图或口头说明替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利用这一渠道取得的材料,可以作为比对编号的底稿。

编号不一致常见于两种情形:一是同一设备存在平台编号、设备编号、点位名称等多套标识,材料记录时未统一;二是调取的是相邻点位或不同时段的录像,与认定书援引的不是同一份证据。前者属于表述或程序瑕疵,后者可能触及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具体属于哪一种,需结合调取笔录和原始载体进一步核实。

三、复核申请怎么写、结论可能怎么走

申请复核有期限和形式要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因此,复核申请中宜直接写明:认定书第几页引用了哪个监控编号,调取材料上显示的是哪个编号,两者差异所在,并附上认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复制录像或截图等主要证据,请求复核机关核查该监控的证据同一性和调取程序。

复核结论有两种方向。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认为原认定存在“(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编号差异如果只是笔误且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不影响认定,可能落入维持或补正后维持;如果导致认定所依据的监控无法确认与事故的对应关系,则可能构成主要证据不足,进入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范围。

建议在提交前把“编号差异”与“该监控能否证明事故经过”分开表述,避免只罗列编号不同而未说明其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同时保留认定书送达凭证,以便核对三日期限的起算。涉及录像是否被覆盖、调取程序是否规范等需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可以在复核申请中列为请求核查的具体事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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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