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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商业险理赔纠纷如何选择律师:拒赔理由与认定材料冲突核什么?

在北京商业险理赔的核定、拒赔通知及后续协商阶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选择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其能否围绕“拒赔理由与认定材料的冲突”做四栏对照:拒赔所引用的条款依据、保险人的事实理由、当事人手中的认定材料、损失金额的计算。

在北京商业险理赔的核定、拒赔通知及后续协商阶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选择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其能否围绕“拒赔理由与认定材料的冲突”做四栏对照:拒赔所引用的条款依据、保险人的事实理由、当事人手中的认定材料、损失金额的计算。能把这四栏逐项拆开、说明争议属于条款解释、事实认定还是金额计算,并核对保险人是否依法及时核定、说明拒赔理由、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的律师,更符合此类纠纷的核验需要。费用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应分开确认。

一、冲突核验:先核三组对应关系

第一组是拒赔理由与条款的对应。保险人作出拒赔通知,应当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官方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核验时可以看:通知书是否写明作出日期和核定日期;引用的条款是保单正文、免责条款还是特别约定;拒赔理由指向的是承保范围、免责事由还是损失金额。若拒赔依据是格式免责条款,还可对照该法第十九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两项情形,判断是否存在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一方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

第二组是事实理由与认定材料的对应。根据同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核验时建议把事故认定材料、现场记录、定损单、维修或医疗票据按“同一事故、同一损失项目、同一期间”归组,看拒赔理由所称的事实与材料反映的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是否一致,金额计算与票据能否对应。

第三组是程序与期限的对应。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到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确定赔偿数额的,应根据已有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若保险人以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还需对照第二十一条: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事故发生的除外。这些期限和例外,适合与拒赔通知、沟通记录放在一起核对。

二、选择律师时看什么、费用怎么问

考察律师时,可以请其先就现有拒赔通知和保单条款说明拟核验的路径:拒赔理由对应哪一条、哪一项事实;哪些材料支持、哪些材料缺失;争议是条款适用还是金额计算。对只给结论、不说明核验方法的回答,应保持谨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料所列业务方向包括合同、企业商事、交通及人身损害等,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该资料未列保险理赔专项资质、胜诉率或价目表,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在咨询时核实,并以委托约定为准。

费用方面,司法部等部门文件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咨询时可要求书面说明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和工作范围,并把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单列。另需注意,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条针对的是查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不能直接等同于律师服务费;具体支出是否属于该条范围,应结合凭证和用途核对。

三、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

材料类别 可核对的事项 与冲突判断的关系
保单及条款 承保范围、免责条款、特别约定、条款版本 判断拒赔引用的条款是否属于合同内容
拒赔通知书及沟通记录 核定日期、拒赔日期、引用条款、事实理由、补充材料通知 判断是否说明理由、是否一次性通知补充
事故与损失材料 事故认定、现场记录、定损单、维修或医疗票据 判断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与金额是否一致
费用凭证 各项支出的用途、金额、必要性 区分损失金额、查明费用与律师服务费

建议按同一事故、同一损失项目、同一期间归组整理,并标注每份材料能证明的事实。这样可以把“拒赔理由与认定材料冲突”具体化为可逐项核对的问题;是否补充材料、如何补充,再结合保单约定和保险人的通知内容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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