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行政赔偿申请时遇到先行处理决定与损失清单项目不对应,建议先把清单逐项与决定主文做一张对应表,把每一项标注为“决定已支持”“决定明确驳回”“决定未涉及”三类,再按类别分别补证据、补请求。决定已支持但数额有出入的,可以围绕差额说明计算依据;决定未涉及或驳回的,需要补充该项目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并在复议请求中写明具体项目、金额和计算方式。这一处理思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一、先做“清单项目—决定主文”对应表
对照时建议统一到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份原始凭证:清单中每一笔损失对应哪份票据或记录,决定主文是否处理了该项目,处理金额与清单数额差在哪里。
| 清单项目状态 | 核对对象 | 可考虑的补充方向 |
|---|---|---|
| 决定已支持 | 决定主文金额、计算方式与清单数额是否一致 | 就差额部分说明计算过程和凭证来源 |
| 决定明确驳回 | 驳回理由对应哪一项法定情形 | 针对该情形补充事实材料或因果关系材料 |
| 决定未涉及 | 该项目是否已在赔偿申请中提出、是否由同一违法行政行为造成 | 补充提出该项目,并补齐损害与因果证据 |
三类项目分开处理后,申请的主张范围会清楚很多,也能避免把已在决定中处理的金额重复计入清单。
二、补充材料围绕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据此,清单中决定未涉及或未获支持的项目,补充材料可以围绕四点整理:损害确实发生的凭证,如票据、评估记录、现场记录;该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该项损失未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损害结果在决定作出时仍然存在。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可以说明无法举证的具体原因,由被告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列明了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核对清单时可以逐项对照,判断哪些项目可能落入上述情形,再有针对性地补充材料,避免笼统主张全部损失。(公开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三、请求写法:变更数额或请求明确赔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对应到项目不对应的情形:决定已列项目但金额计算有误的,可以请求复议机关变更赔偿数额,并附计算说明;决定未涉及而清单已列的项目,可以在复议请求中单独列明项目名称、金额和依据,请求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决定。请求部分建议与对应表一一对应,每一项写清“哪份决定、哪一项、差多少、依据哪份凭证”,便于复议机关逐项审查。
以上整理属于材料核对和申请准备层面的建议,具体项目能否获得支持,仍取决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证据情况。涉及金额较大或项目较多的案件,可以请行政赔偿律师协助完成对应表和证据目录的编制。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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