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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欠款纠纷诉讼费如何选择律师:诉讼费与律师费混同报价,先核对哪份费用清单?

先核对法院一侧的诉讼费用清单,再对照律所出具的服务费报价。两类费用的形成依据不同: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交纳范围和标准,律师服务费则取决于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与计费方式。把这两类费用分开后,混同报价中哪一笔由谁收取、依据什么标准收取,就能逐项对照清楚。

先核对法院一侧的诉讼费用清单,再对照律所出具的服务费报价。两类费用的形成依据不同: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交纳范围和标准,律师服务费则取决于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与计费方式。把这两类费用分开后,混同报价中哪一笔由谁收取、依据什么标准收取,就能逐项对照清楚。

一、诉讼费用清单可以核对的内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北京欠款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主张债权的一方属于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一方,除非落入该办法规定可以不交或免交的情形。

同办法第三条明确:“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提供了一把核对尺度:清单上以“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名义出现的项目,应当能在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找到对应项;超出该范围又以“诉讼费”名义列出的金额,需要向收费方问清性质。

第八条列出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四类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欠款纠纷通常按普通民事程序立案,不在这四类之内;如果案件进行中出现裁定驳回起诉等情形,受理费如何处理需结合该条和具体程序另行核对,不宜在报价阶段预先按“必然退还”计算。

第十二条还涉及一类容易与律师费混在一起的钱:“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欠款纠纷如果涉及笔迹鉴定、账目评估,这类费用应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机构,既不属于法院代收的诉讼费用,也不是律师服务费,在报价单上应当单独成项。

(以上条文出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看收款主体。清单上的款项,收款方是法院还是律所,决定这笔钱属于哪一类。法院收取的部分,对照上述办法的范围和标准;律所收取的部分,转入服务费核对。

第二,看项目名称与用途。写“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的,归入诉讼费用;写“鉴定费”“评估费”的,按第十二条属于直接付给机构的费用;写“律师费”“代理费”的,属于服务费,需要看它对应哪些具体工作。

第三,看律师费对应的工作范围。可以就清单中律师费覆盖的环节逐项确认,例如立案、出庭、调解、执行等是否包含在内、如何计费;这些内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双方确认的书面内容为准。

三、向律所提问前的准备

建议把混同报价拆成三栏: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付给机构的鉴定评估等费用、律师服务费。每栏注明金额、收款方和对应依据,再带着这份拆分表与律所核对。这样做的用途是把“总价”还原成可验证的条目,便于判断报价中哪些部分有法定范围可依、哪些部分属于协商确定的服务对价,也便于在委托前把服务范围写清楚。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属于双方协商事项,需以最终确认的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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