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能否被受理、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往往在提交前就已决定大半。核心要核对三件事:被申请人是否写成作出行为的机关或法定承继机关,复议请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且表述具体,申请期限是否有可说明的起算依据。一般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被告知复议权利的,期限计算另有规则和上限。涉及具体材料与事实判断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了解咨询与承接条件。
先分清“复议对象”和“复议请求”
复议对象解决的是“告谁”,复议请求解决的是“要复议机关做什么”,两者不能混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被申请人的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为的,共同作出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把内设机构、执法队、窗口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直接写成被申请人。内设机构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应向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本身不具有复议职责的,再向对其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请求则应落到具体行为或具体不作为上,例如请求撤销某决定、确认某行为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写得过于笼统,如只写“要求依法处理”,复议机构难以判断审查对象,容易在受理环节被要求补正。
请求内容常见的四类风险
第一类是请求超出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行为,以及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把过程性行为或信访答复当作复议对象,通常无法进入实体审查。
第二类是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释明后申请人仍坚持申请的,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这提示申请人,请求应当有对应的事实线索和规范依据,而不是把多个不满事项合并成一句概括性诉求。
第三类是重复申请。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会告知不再处理并记录在案。撤回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等处分行为,在被代表的申请人情形下还需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不能由个别申请人自行处分全部请求。
第四类是错列请求指向的对象。请求责令某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前提是该职责确实属于该机关权限范围。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已受理的应决定驳回。
期限与举证:两个容易被忽略的前提
期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一般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申请自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申请超过五年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期限事实应保留能够说明“何时知道”的材料,例如送达回证、签收记录、告知书。
举证方面,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但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类请求,应提供曾经要求该机关履职的证据,被申请人应依职权主动履职或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行为侵害造成损害的证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等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不作为认定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行为作出时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经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提交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要确认的内容 | 常见问题 |
|---|---|---|
| 被申请人 | 是否为作出行为的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职权承继机关 | 误写内设机构、执法队、受委托组织 |
| 复议请求 | 是否对应具体行为或不作为,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 请求笼统、混入信访或过程性行为 |
| 申请期限 | 知道行为的时间及相应凭证是否留存 | 仅凭记忆估算起算日 |
| 证据材料 | 履职申请、损害后果等是否按请求类型准备 | 该由申请人举证的环节缺材料 |
材料准备上,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复议,委托时应向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变更或解除代理权限的,应书面告知复议机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和依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对行政行为的复议与后续诉讼衔接、请求如何拆分、期限是否存在中断或延长事由,往往需要结合原始文书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在京及跨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咨询与委托事项说明承接条件,具体以沟通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常见疑问
申请被要求补正,是否等于不予受理? 两者不同。补正通常针对申请书内容或材料不齐全,按要求补充后仍可继续审查;不予受理则对应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收到补正通知后,应逐项核对被申请人、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写清。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原则上不因申请复议而当然停止。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停止执行,由复议机关审查其要求是否合理并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按规定处理。
提交前建议先把行政决定书、送达凭证、前期履职申请及回复整理成时间线,标明每一份文书收到的时间,再对照被申请人和请求逐项核对。涉及期限计算、请求设计或代理需求,可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阶段和关键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文为一般信息,具体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和有效法律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与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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