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上出现“评估复核”,先要把它拆成两件事来核对:它究竟是律师提供的一项服务工作,还是需要另行委托评估机构产生的第三方费用。前者属于律师服务费的范围,具体内容和计费方式要在委托合同的收费条款中写清楚;后者如鉴定费、评估费等,按现行收费规范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取得有效凭证。河北各律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由律所自行制定,因此不能仅凭“评估复核”这个名称判断它是否已包含在报价总额内,需要回到书面约定逐项对照。
一、先判断“评估复核”对应哪类费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对照报价单,可以先区分两种情形:
- 如果“评估复核”指律师审阅对方或第三方出具的房产、股权、车辆等评估报告,梳理财产线索并形成质证或谈判意见,这属于律师提供的劳务,应在服务清单中写明工作内容、成果形式和计费方式。
- 如果“评估复核”指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结论,则相应评估费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索取凭证。
两种情形的费用性质不同,混在同一行报价里,容易出现“已交律师费却还要再付评估费”的理解偏差。
二、按四个维度核对服务边界
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风险责任等因素。因此,核对的重点应放在书面约定是否具体,不必纠结项目名称是否统一。建议从以下四个维度逐项比对:
- 工作内容:评估复核针对哪些财产、几份报告、是否包含出庭质证或与对方交换意见,成果是书面意见还是口头沟通。
- 程序阶段:该项工作对应诉前协商、一审、二审还是执行阶段;跨阶段是否另行计费。
- 计费方式:属于固定费用、按小时计费,还是已包含在总报价内;增加轮次或新增财产时如何调整。这些内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付款与票据:第九项要求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可以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名目是否与合同一致。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为便于与律所沟通,可以整理一份对照表,把报价单、委托合同收费条款、服务清单三者并列,逐行标注“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三类归属,并注明每一项对应的工作内容和凭证。对表述含糊的“评估复核”,可以直接请律所书面说明其具体工作项、对应阶段和是否单独计费,再决定是否签署。
如需进一步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联系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其他案件中的报价不能替代本案的收费说明。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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