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可核对的收费规范下,诉讼阶段与执行阶段的律师费区分,主要看书面委托合同把哪些工作列入服务范围、按什么方式计费,以及律所依法制定并向委托人提供的收费清单如何分项;并不存在可以直接套用的全国统一分阶段价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京津冀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咨询时,建议先确认执行阶段是否在拟委托范围内、该阶段是单列计费还是并入整体代理费,再把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等分开核对。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三笔钱: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
讨论“诉讼阶段收费”与“执行阶段收费”之前,需要先把费用性质分开。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一项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这三类费用的核对对象不同,可以用下表作同一维度的比较:
| 费用类别 | 是否属于律师服务费 | 支付对象与凭证 | 核对重点 |
|---|---|---|---|
| 律师服务费 | 属于 | 按委托合同约定向律所支付,收费清单应列明 | 服务阶段、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是否写清 |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不属于,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诉讼费、保全费等按实际发生支付,应提供有效凭证 | 票据名目、金额、发生阶段与案件是否对应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单独列项 | 按实际发生提供有效凭证 | 是否与异地办案直接相关、凭证是否齐全 |
这张表能帮助当事人判断:一笔钱到底是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对价,还是律所代当事人向法院等机构支付的费用。诉讼阶段与执行阶段的费用区分,也要先建立在“三笔钱分列”的基础上,再谈阶段归属。
二、阶段如何区分:看委托范围与计费条款
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诉讼阶段与执行阶段是否分设收费项目、执行阶段是单独计费还是并入整体代理费,属于律所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时应当明确的内容,也需要在委托合同中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次资料未提供统一的分阶段收费标准,也未提供执行阶段单独计费的固定比例或金额,因此不能从现有规范中推出“执行阶段应当收多少”或“必须另行收费”的结论。
对当事人而言,可以把“阶段区分”落到以下书面事项上核对:
- 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条款是否写明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执行阶段是否包含在本次委托内;
- 收费清单中律师服务费是按阶段列项,还是按整体案件列项,各阶段对应的计费方式是什么;
- 执行阶段如果单列,计费基础、付款节点、阶段之间工作衔接如何约定;
-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是否按阶段据实结算,凭证如何交付;
- 咨询费、代理费等名称在合同中是否写清对应的工作内容,避免同一笔费用出现两个名目。
这些事项属于建议核对的合同内容,不是法律规定的统一先后顺序。把这些问题问清,有助于判断“诉讼阶段收费”与“执行阶段收费”在具体委托中究竟如何划分。
三、咨询费本身也要落到书面
标题中的“律师咨询费”,在收费规范层面属于律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之一。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明确收费项目、方式、标准原则上由律所制定;第八项要求协商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资料没有规定统一的咨询费金额或“首次咨询免费”之类的规则,当事人不宜按传闻中的固定价目作预期。
建议在咨询阶段确认:咨询费按次、按时还是按阶段收取;咨询费对应哪些服务内容;如果后续建立委托关系,咨询费是否抵扣律师服务费;收费清单中咨询费与代理费是否分列。以上内容需要与律所书面确认,属于委托前的信息核对,不是法定必须履行的程序。
四、收费行为红线与执行阶段的费用名目
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八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并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这条规定针对的是以疏通关系为由收取的“办案费”“顾问费”等名目。执行阶段的法律服务如果纳入委托范围,对应的是律师服务费,应当写清服务内容和计费依据;以“执行关系费”“执行办案费”等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则落入上述禁止范围。两者在收费清单上的区别,正是阶段费用核对的关键。
另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这条规范的对象是诉讼费用的收取,不是律师服务费。把它与律师收费清单对照,可以帮助区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和“律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避免把代付诉讼费误当成律师费,也避免把律师费混入诉讼费票据中核对。
五、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准备
结合上述费用边界,京津冀当事人在咨询前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便于把诉讼阶段与执行阶段的费用说清:
第一步,找出书面委托合同或收费协议,查看服务范围是否写到执行阶段,收费条款是否分阶段列明。这份材料能核对“约定委托了哪些阶段”。
第二步,找出律师服务收费清单,核对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这份材料能核对“收费项目是否与合同一致”。
第三步,整理付款凭证和票据,核对收款主体、金额、名目与合同及清单是否对应。代付诉讼费、保全费等票据可以核对“哪些费用属于另行支付”。
第四步,整理与阶段对应的文书和送达记录,例如立案材料、开庭通知、执行申请材料等,核对实际工作阶段与合同约定阶段是否对应。这类材料能帮助说明阶段收费的事实基础,但不替代合同约定。
以上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举证顺序。材料按同一案件、同一阶段分组,比混在一起更容易看出费用归属。
六、京津冀咨询场景中的注意事项
京津冀是本案咨询的地域情境。本次资料没有确认具体办公地址、承办人员、地方收费标准或实际承接安排,因此不能据品牌名称推定当地有办公室,也不能编造三地统一价目。当事人在咨询时,可以把“案件目前处于哪个阶段”“执行阶段是否准备另行委托”“合同写的是整体代理还是分阶段代理”作为三个基础问题提出,再请律所对照收费清单逐项说明。
如果合同对执行阶段是否单列、如何计费写得不清,或者收费清单与代付凭证对不上,建议先整理书面委托合同、收费清单、付款记录和诉讼费票据,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涉及执行程序中的紧急事项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仍应通过相应司法渠道和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处理。
主要依据
- 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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