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工程质量纠纷中,验收记录与整改通知所列问题范围不一致时,先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与法定验收标准这一责任依据,再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工程部位、同一施工内容和同一期间。责任能否成立,取决于是否存在因施工人原因导致的质量不符合约定;验收记录用于核对验收时点的工程状态,整改通知用于核对发包人提出修复要求的范围及通知程序。
一、责任依据先看合同质量约定与法定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条明确了验收所依据的对象,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验收记录记载的是验收过程和结论,其证明范围受上述依据和验收部位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主张修理、返工、改建的前提,是质量不符合约定且由施工人的原因所致。整改通知所列问题是否属于这一范围,需要回到合同约定和验收标准逐项对应,不能仅凭通知单方面的记载确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把通知修复、合理期限、承包人拒绝或未修复作为发包人主张修复费用的条件。整改通知因此不仅是问题清单,也是核对是否履行通知修复程序、是否给出合理期限、承包人如何回应的重要材料。
上述依据分别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十六条,公开文本: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北京地区的工程质量纠纷适用上述全国性规则;项目如涉及具体验收规范或备案要求,需另行核对该项目适用的规范文本。
二、两份材料的对照维度
建议将验收记录与整改通知按同一维度并列核对,先确认两份材料是否在说同一件事,再判断问题范围差异的法律意义。
| 核对对象 | 验收记录可核对的内容 | 整改通知可核对的内容 | 需进一步核实 |
|---|---|---|---|
| 工程部位与施工内容 | 验收覆盖的具体部位、分项工程 | 通知所列问题所在部位、对应工序 | 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部位、同一施工内容 |
| 形成时间与签收主体 | 验收时间、参与验收单位及签章 | 通知发出时间、送达对象及签收记录 | 问题在验收前是否已经存在,通知是否在验收后发出 |
| 所依据的标准 | 验收所依据的图纸、说明书、验收规范 | 通知认定问题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标准 | 两份材料是否采用同一质量要求 |
| 问题描述与结论 | 是否记载缺陷、是否附整改要求、验收结论 | 问题清单、修复要求、修复期限 | 整改通知范围大于或小于验收记录的具体原因 |
| 修复过程 | 验收后是否复查、整改是否完成 | 承包人是否回复、是否拒绝或逾期未修复 | 发包人自行修复的时间、范围及费用凭证 |
三、范围不一致时的处理前提
验收记录未记载整改通知所列问题,而两份材料指向同一部位时,建议先核对验收记录是否覆盖该部位、验收时所依据的标准是否与整改通知一致,再核对问题是否在验收前已经存在。验收记录记载合格,并不当然覆盖其未记载的部位或未抽检的项目;整改通知所列问题能否成立,仍要回到合同约定和验收标准判断。
整改通知所列问题超出验收记录范围,且属于不同部位或不同施工内容时,建议分别对应各自的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和施工资料核对,不宜合并为同一项质量主张。整改通知所列问题少于验收记录已记载的缺陷时,验收记录可以作为该部分缺陷范围的直接记载,同时需核对后续整改完成情况和验收结论。
整改通知在验收前发出、验收记录未记载相关问题的,建议核对验收时是否已经整改、验收结论是否附条件,以及通知所指问题是否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发包人主张修复费用的,还需核对是否已通知承包人修复、是否给出合理期限,以及承包人是否存在拒绝修复或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的情形;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请求判令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不予支持。
以上对照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目的在于让验收记录、整改通知与合同质量约定形成同一事项的对应关系,并非法定先后顺序。两份材料范围不同本身不直接产生责任,责任判断仍以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和施工原因这几个条件为基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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