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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济南取保候审律师怎么选:保证方式在申请材料与决定书中不同,选律师先核对哪项担保条件?

在济南办理取保候审,如果申请材料写明的保证方式与决定书载明的不一致,应当先核对决定书实际确定的保证方式:决定机关责令的是提出保证人,还是交纳保证金。保证方式直接决定接下来要准备哪些材料、由谁承担什么义务、期限届满时走哪条手续,所以它排在保证人资格、保证金数额之前核对。

在济南办理取保候审,如果申请材料写明的保证方式与决定书载明的不一致,应当先核对决定书实际确定的保证方式:决定机关责令的是提出保证人,还是交纳保证金。保证方式直接决定接下来要准备哪些材料、由谁承担什么义务、期限届满时走哪条手续,所以它排在保证人资格、保证金数额之前核对。核对的对象是作出决定并送达决定书的机关,可以同时对照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的缴存与执行记录。

一、保证方式以决定书载明的为准,申请材料中的表述属于申请一方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该条把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并列为决定机关责令选择的方式。申请书、委托材料中写“愿意提供保证人”或“申请保证金取保”,只是申请一方的意思表示;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才是本案实际被确定的担保方式。

由此产生第一组核对项:决定书主文是否明确写出保证人姓名,或者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申请材料所写方式与决定书是否一致;如果决定书仅写“取保候审”,就需要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核实保证方式如何确定、后续手续如何办理。这类核对宜以决定书原件、送达回证和申请材料副本并列比对,便于看清同一案件在不同文书中的表述差别。

二、选择保证金方式时,核对数额依据、缴存账户与退还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据此,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综合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缴款须进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核对时可以把决定书数额、缴款凭证金额、收款账户名称放在一起比对,确认三者指向同一案件、同一被取保候审人。

退还环节同样有法定条件。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与这一条件对应,第七十一条列明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决定机关还可以责令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交存出入境证件或驾驶证件等一项或多项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以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三、选择保证人方式时,核对保证人适格材料,并留意两种方式都无着落时的处理

本次资料未收录保证人应当具备条件的条文,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对现行法条,不宜仅凭经验判断。可以先行整理的材料包括:保证人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是否愿意出具保证、是否被告知并愿意承担保证义务的书面记录。决定书已列明保证人的,核对重点在于决定书所载人员与提交材料是否一致;决定书未列明而要求提出的,需向办案机关确认提交方式和审核结果。

两种方式都无法落实时,法律已有安排。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这一条同时说明,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属于并列可选的方式,选择哪一种由决定机关在决定书中确定。

四、委托律师时可以围绕这张清单沟通

结合上述条文,选律师时可建议比对以下事项,并请律师说明每项的核对方法与进度安排:

  1. 决定书与申请材料并列:保证方式、保证人姓名、保证金数额、取保候审起止时间(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 保证金路径:缴款凭证金额、收款账户是否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专门账户、解除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是否留存。
  3. 保证人路径:保证人身份与关系材料、决定书载明情况、办案机关审核意见。
  4. 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区分:决定可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缴存、变更、解除的手续需向对应机关核实。
  5. 委托范围与费用:与律所书面确认申请阶段材料准备、与办案机关沟通、决定书核对、期限届满解除与保证金退还手续跟进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保证金缴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宜分列记录、分别留存凭证。

上述清单属于材料整理与沟通准备建议,具体案件的处理方案,仍以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办案机关的答复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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