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处理文书同日送达,只说明你在同一天收到两份文书;起诉期限要按每份文书所针对的行政行为分别起算,材料清单也建议按“一个被诉行为一套材料”分别整理。先分别标注文书名称、文号、作出机关、针对事项、送达方式和签收日期,再判断每份文书对应的是直接起诉的行政行为,还是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后的不履行。唐山当地法院的具体递交方式和管辖分工需另行核对,以下按全国性规则说明。
一、起诉期限:分别核对“知道之日”和“行为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两份文书即使同日送达,也要分别确认每份文书所针对的行为、你实际知道该行为的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期限。同日送达记录可以作为“知道时间”的初步证据,但不能把一份文书的日期直接套到另一份文书上。
如果其中一份文书对应的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则期限规则不同。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法律、法规对履行职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此时要核对申请日期、机关收到申请的凭证、两个月届满日、有无特别期限规定以及是否属于紧急情况。
如主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根据第四十八条,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其他特殊情况需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单独归入对应文书的材料组。
建议用一张对照表分别填写:
| 核对项 | 文书一 | 文书二 |
|---|---|---|
| 针对的行政行为或事项 | ||
| 作出机关、文号 | ||
| 送达方式、签收人、收到日期 | ||
| 属于直接起诉还是履职之诉 | ||
| 适用的期限规则及例外 | ||
| 起算日、届满日 | ||
| 是否存在耽误期限事由 |
二、材料清单:一套文书对应一套材料
根据第四十九条,起诉需符合四项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材料整理可以围绕这四项分别准备。根据第五十条,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可以按以下清单分别核对两份文书:
- 主体材料:原告身份证明;每份文书对应的明确被告名称。
- 被诉文书及送达材料:每份文书原件或复印件、送达回证、签收记录、信封、电子送达截屏等,分别标注对应事项,避免混装。
- 期限材料: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时间的材料;如属履职之诉,附申请材料及机关收件凭证;如主张耽误期限,附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的证明。
- 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针对每份文书分别写明请求及对应事实,不把两个事项写成一个笼统请求。
- 受案范围与管辖:按第四十九条核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具体管辖法院需结合文书内容和管辖规则另行核实。
-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根据第五十三条,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但规章除外。如提出,可在起诉状中单列请求并说明理由。
- 起诉状副本:每案按被告人数附副本;保留法院接收起诉状或出具注明收到日期凭证的材料。
根据第五十一条,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收到补正告知时,可以按“文书一”“文书二”分别对应补正,保持材料与事项的对应关系。两份文书是否合并立案、能否共同起诉,需结合管辖和诉讼请求另行核对,本文资料未涉及合并审理规则。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仅就全国性规则说明起诉期限与材料核对方法,不替代对具体文书内容和唐山当地法院实际要求的个案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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