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地址与证据目录所载地址不一致,或者证据目录存在不同版本时,核对的重点是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地址来源和具体用途四项内容,并以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状应当记明事项的规定作为基准。地址本身属于起诉状应当记明的内容;证据目录中的地址通常还要服务于具体的证明对象,两者出现差异时,先查明差异形成的原因,再决定提交版本和说明方式。
一、先核对两处地址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期间
建议把起诉状和证据目录中的地址并列摘出,逐项标注:地址对应的当事人或证人、地址文本、形成日期、来源文件、在文书中的位置、拟证明事项。重点看两处地址是否指向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期间的住所或联系地址。如果一处是当事人现住址,另一处是合同签订时的地址、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地址或证据材料记载的历史地址,这属于用途不同,需要分别说明,不宜直接互相替代。
证据目录存在不同版本时,还要核对版本之间除地址外,证据名称、页码、证明对象是否同步变化。只改地址而未同步目录其他内容,容易造成目录与证据原件对应不上。
二、以起诉状法定记明事项为基准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起诉状中的地址核对可以先做三件事:第一,将原告住所、联系方式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材料对照;第二,将被告住所等信息与现有证据材料中的记载对照;第三,核对证据目录所列证据名称、来源与起诉状“证据和证据来源”部分是否一致。证据目录中的地址如果用于证明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实际居住情况等事项,应回到对应证据原件核对,不能仅凭目录文字确定。
三、提交前的版本处理与核对顺序
建议先确定哪一版地址有原件或原始载体支撑,再确定两处地址在诉讼中的用途,最后形成一份简短的对照说明,随材料留存。两版地址分别形成于不同时间的,可以按形成时间排列,注明各自对应的材料来源;地址发生变化的,可在起诉状中记明当前联系方式,并在证据目录中保留历史地址所对应证据的原始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起诉状地址关系到副本发送对象的识别,提交前建议再核对一次起诉状、证据目录与身份材料、授权材料中的地址表述是否协调。版本差异是否影响立案、送达或具体证明效果,需结合案件材料由法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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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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