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与病历封存是两件需要分开处理的事:复印解决“患者能否取得病历资料”的问题,封存解决“争议发生时病历处于什么状态、由谁保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该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则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列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在天津就诊、准备通过线上方式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的读者,可以先按这两条梳理自己已取得和尚未取得的病历范围,再拨打4009003957说明就诊时间、机构、科室以及目前掌握的材料,咨询入口不影响您同时通过医院医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公共渠道反映问题。
一、复印:权利主体、可复制范围与机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为政府部门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原文)
这条规定包含三层内容,核对时可以逐层对照:
第一层是保管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条文列举的对象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列举之后使用“等”字,说明条文并未把病历资料封闭在上述几项之内。实际核对时,可以把医院出具的病历清单与这几类项目逐一对照,看是否存在明显缺项。
第二层是权利主体。条文表述为“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权利主体写的是患者本人。患者以外的近亲属、代理人或其他主体能否直接申请、需要提交何种身份与授权材料,本次资料未展开,属于需要向就诊医院或另行核对规则确认的事项,不宜想当然套用。
第三层是机构义务。条文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及时”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的表述,条文本身没有写明具体工作日天数,因此不宜自行换算成“几天内必须交付”的确定期限。线上咨询时可以把申请提交日期、医院答复日期、实际取得日期分别记下来,这些时间点本身构成事实材料。
操作层面,可以建议的做法是:以书面形式提交查阅、复制申请,写明就诊人、就诊时间段、科室、住院号或门诊号,附上病历资料清单;提交时保留一份申请副本和接收凭证;取得复印件后当场核对页码是否连续、有无缺页、字迹是否清晰可辨。这些做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目的是让后续核对有据可查,并非法律另行设定的义务。
二、封存:把争议时点的病历状态固定下来
封存对应的法律意义,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理解。该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列举了三项并列情形,第(二)项指向“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第(三)项指向“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三项情形各自独立,法律后果都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需要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推定”,条文并未写成直接认定赔偿责任;患者一方能否最终获得赔偿,还要结合诊疗行为、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的关联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把“推定过错”直接等同于“必然赔偿”,是对条文适用范围的扩大。
封存的实际作用,是在争议发生时把某一时点的病历状态固定下来,使此后病历是否被改动、是否有缺页变得可以比对。围绕封存,读者经常关心几个具体问题:由谁主持签封、封存件存放在哪里、封存袋上如何记载、什么条件下启封、电子病历如何封存。这些操作细节在本次资料中没有对应条文,属于需要向就诊医院医务部门了解,或另行核对专门规定的内容,本文不作推测。可以建议的是:在办理封存时,把办理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封存病历的种类与页数、封存件的包装与标识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并保留医院出具的封存记录或交接凭证;如果同时存在纸质与电子两种形式,分别记明各自的处理情况。这些记录帮助后续核对“封存范围是否覆盖争议诊疗环节”,属于事实整理,不构成法定必经步骤。
三、线上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线上咨询的特点是沟通时间有限,材料按类别归拢,效率会明显提高。下表列出的是建议整理方向及每类材料能够核对的问题,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清单: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举例 | 能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关系 | 就诊人身份证明、代理或亲属关系材料 | 谁有权提出查阅复制要求、以谁的名义沟通 |
| 病历与费用 |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 | 病历是否覆盖完整诊疗过程,费用与诊疗项目能否对应 |
| 过程时间线 | 就诊、检查、告知、手术、转诊、出院、复诊的日期与科室 | 争议环节发生在哪个时间点,封存时点如何选择 |
| 沟通记录 | 与医务人员沟通的原始记录、书面告知材料 | 告知与同意过程是否有据可查 |
| 已有程序材料 | 已提交的复印申请、封存记录、投诉或调解受理材料 | 已经做过哪些动作、下一步还缺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提示两点:一是线上传输病历时,可以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非必要信息做遮盖处理;二是病历资料的对外提供应当有相应的同意或法定依据。
四、建议的核对顺序
面对一堆就诊材料,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每一步都指向一个具体待确认的问题:
第一步,确定就诊机构、科室与时间区间。同一患者可能在多家医院、多个科室就诊,先把每次就诊的主体和时间分开,避免把不同医院的材料混在一起比较。
第二步,列出一份病历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项目逐项对照,标出已取得、未取得、医院答复无法提供的项目。
第三步,对照第三部分的材料表,检查时间线是否连续,费用凭证与诊疗项目能否对应,沟通记录是否保留原始载体。
第四步,确认是否已经办理封存、封存范围覆盖哪些病历、封存时有无书面记录。已经封存的,核对封存记录记载的种类、页数与实际争议环节是否吻合;尚未封存的,先向医院医务部门了解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
第五步,在咨询时说明“已做了什么、还缺什么、卡在哪一步”,比笼统描述“医院有问题”更有助于判断材料是否够用。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线上咨询涉及的费用,需要区分几类: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地区或本所的收费标准,不作报价;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诉讼或鉴定程序中另行发生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项目;病历复印本身可能涉及的工本费,由医疗机构按其规定收取。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并以书面约定为准。如果考虑委托,建议在合同中写明服务事项、阶段、费用构成与支付方式,避免把不同性质的费用混在一起。
六、几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复印与封存不能互相替代。取得复印件说明患者已经拿到资料,封存则是把某一时点的状态固定下来,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
封存与鉴定也不是一回事。封存指向病历状态的固定,鉴定指向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专业判断,本次资料未涉及鉴定程序的具体规则。
“推定过错”不等于“必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是三项可以引起推定效果的情形,赔偿责任的成立仍要回到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过错责任框架。
病历内容的真实性争议,需要在具体材料上比对,例如同一时间点的医嘱与护理记录是否一致、手术记录与麻醉记录能否对应。这类比对需要原件或清晰的复制件作为基础,仅凭口头描述难以推进。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在天津就诊后遇到医疗争议,病历复印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患者可以要求查阅、复制该条列举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历封存的作用在于固定争议时点的病历状态,其法律意义可以对照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关于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理解,而封存的具体办理流程、签封与启封手续,本次资料未包含,需要向就诊医院医务部门或另行核对专门规定确认。准备线上咨询前,建议先把就诊主体与时间、病历清单、费用凭证、沟通记录、已办事项整理成一条清楚的时间线,并核对复印件页码是否连续、封存记录记载是否完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在整理好上述材料后拨打,说明就诊机构、争议环节与目前进展,再确认哪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哪些工作可与律所协商纳入服务范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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