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少缴社保”在咨询中首先要拆成可核对的事实:是根本没有办理参保登记(含工伤保险),还是办理了登记但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抑或是险种不全、期间断缴。不同事实对应的请求对象和依据并不相同。就本次可以核对的法律依据看,能够直接支持的是两类内容:其一,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管辖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其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至于缴费基数偏低导致养老、医疗等账户积累差额能否主张、如何计算,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对应规则,需要结合当地征缴与待遇计发口径另行核对后再作判断。准备咨询时,建议先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明细按同一单位、同一期间整理成时间线,再带着具体问题沟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认“少缴”属于哪一种事实
“少缴”在日常表达中常被混用,但在法律上至少涉及四组事实,建议分别核对:
第一,参保登记情况。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五个险种中哪些已经参加,尤其是有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一项可以通过社保缴费记录、参保明细核对。
第二,缴费基数。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建议把工资条、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与社保缴费基数按月份并列比对,看差异出现在哪些月份、差额大致多少。
第三,缴费期间。是否存在断缴、漏缴月份,起止时间是否与劳动合同期限、实际用工期间吻合。
第四,个人承担部分。工资中是否代扣了个人应缴部分,代扣后是否实际缴入账户。这一项影响事实描述,但不改变单位作为参保义务主体的地位。
核对时建议保持“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项目”的比对方法:同一家用人单位、同一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一工资项目对应同一月份的缴费记录。不同来源的材料日期不一致时,先标注差异,不预设哪一份材料必然正确。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咨询时能够说清“哪一段时间、哪一个险种、哪一种缴费状态出了问题”,而不是笼统地说“单位少缴了”。
二、有直接依据的损失: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工伤待遇
本次资料中,直接回应“单位少缴社保能主张哪些损失”的条文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该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开文本)
这条规定需要按三层理解:
第一层是行政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单位作出的处理,不是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单位主张的赔偿项目,咨询时不宜把这两项写成自己的仲裁请求。
第二层是待遇支付。依照该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里的前提是“职工发生工伤”,并且单位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形。没有发生工伤的事实用工,不能仅凭这一条直接推导出待遇支付请求。
第三层是补缴后的费用划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条文写的是“新发生的费用”,不是补缴前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咨询时应当把补缴时点前后分开表述。
与这一条衔接的是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该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争议集中在“少缴社保导致工伤待遇由谁承担”,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证明通常是需要先行核对的前置材料。
对于缴费基数偏低导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待遇差额,本次资料没有对应的计算规则或地方口径。此类问题在咨询中适合这样提问:“我这段期间的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依据现有材料可以核对哪些险种、哪些月份,待遇差额需要按照什么规则计算?”由律师结合当地征缴与待遇计发规定判断,而不宜在事实未清时直接给出金额结论。
三、程序上怎么走:受案范围、时效与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文本)
社会保险争议属于该条第四项的受案范围。具体到个案,请求是要求补缴、赔偿待遇损失,还是确认劳动关系,需要结合事实和当地仲裁受理口径核对;本次资料只支持“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这一层结论,不进一步判断某一项请求在当地的受理结果。
时效方面,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时效中断和中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款针对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作了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款的文义指向“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不在其表述范围内,不能直接套用该例外。
管辖方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秦皇岛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外地,或者单位在秦皇岛、实际工作地在外地时,这一条决定了向哪里申请的问题,咨询时应当把用工地和单位注册地一并说明。
申请书内容可以按该法第二十八条核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咨询前把这三组信息写成提纲,沟通效率会明显提高。
四、举证责任:哪些材料可以主张由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条规定包含两层: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适用第二层的前提是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并非所有材料都可以要求单位提交。咨询时可以把材料分成两类:自己持有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考勤照片等,先整理成册;确实由单位掌握管理的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申报资料等,可以在仲裁中说明由单位提供,并说明该材料与争议事项的关联。
五、咨询时怎么问:把问题写成“期间+主体+事实+请求”
建议把问题写成可核对的结构,而不是只问“单位少缴社保能赔我多少钱”。可以参考下面的提问框架:
“我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某单位工作,岗位是……,月工资由……构成,单位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工伤保险费是否参加为……。现有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明细、考勤记录。我想了解:第一,上述情形属于未参保、缴费基数偏低、险种不全还是断缴;第二,如果我在职期间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单位应承担哪些待遇项目和标准;第三,就现有材料,仲裁请求如何表述,时效从哪一天起算;第四,哪些材料属于单位掌握管理,可以在仲裁中主张由单位提供;第五,补缴时点前后发生的费用如何划分。”
这种问法的好处是:每一问都对应一个可以核对的事实或条文,律师能够据此判断需要补充什么材料、适用哪一段期间、请求如何落地。咨询时还可以主动说明单位是否已经补缴、补缴发生在什么时候,因为这直接影响“新发生的费用”的划分。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本文不列具体金额,也不对收费高低作比较。咨询前把材料按时间顺序编好页码、列出证据清单,既有助于说明事实,也便于双方沟通工作范围。
六、几个需要避开的表述误区
一是把滞纳金、罚款写成自己的仲裁请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中的滞纳金和罚款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责令补缴、行政处罚程序中处理,与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待遇支付不是同一回事。
二是认为补缴后所有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条文写的是补缴后由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补缴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仍要按第六十二条第二句判断。
三是认为社保争议可以不受一年时效约束。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例外针对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险争议不在该款文义范围内,具体起算点仍要回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核对。
四是认为所有证据都应由单位提供。第六条限定的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形,劳动者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仍应先完成力所能及的举证。
五是只凭口头描述判断“少缴”。缴费基数、缴费月份、险种状态都需要以社保缴费记录与工资材料比对后才能说清,建议在咨询前完成这一步基础整理。
结语
回到本题:在秦皇岛咨询社保纠纷,问法上建议先固定“哪一段时间、哪一个险种、哪一种缴费状态”,再问“能主张什么”;就能主张的损失而言,本次资料直接支持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管辖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缴费基数偏低涉及的养老、医疗等账户差额,需要另行核对当地规则后再作判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与续签记录、工资发放流水与工资条、社保参保缴费明细、个税申报记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送达凭证、单位补缴的时间与凭证。上述材料如何取舍、请求如何表述、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如何约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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