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咨询网络侵权律师时,遇到涉嫌侵权链接频繁变动、各平台投诉入口又不一致,选择时先核对三件事:不同链接能否对应到同一侵权事实;所选入口能否留下可核对的提交与处置记录;通知、反通知和后续投诉或诉讼能否按法定条件衔接。入口不同不改变通知的内容要求,重点在能否证明通知已到达并指向具体链接。
一、先核对“链接—入口—通知”的对应关系
建议按同一内容、同一账号、同一页面逐项比对,而不是按链接数量简单分案。
| 核对对象 | 要核对的事实 | 对流程的用途 |
|---|---|---|
| 链接链条 | 原链接、新链接、跳转后页面、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取证时间、页面内容是否同一 |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涉嫌侵权事实,减少重复通知或遗漏 |
| 平台与入口 | 平台运营主体、服务类型、投诉入口的受理范围、回执、处理结果 | 确定向谁通知、从哪个入口提交、如何留痕 |
| 权属与通知 | 权利证明、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侵权初步证据、具体链接及请求措施 | 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内容 |
| 处置记录 | 提交时间、工单号、平台转送或删除、屏蔽、断开记录、回复 | 核对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对站内投诉、网页表单、邮件等不同入口,先确认该入口处理的是哪类事项、是否接收侵权通知,再保留提交页面、回执和送达记录。入口选择属于操作安排,核心是让每条链接都有对应的通知和回复可查。
二、再把通知与反通知程序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择服务时,要问清通知是否逐条列明链接、权属和初步证据,是否有发送与回执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反通知程序:网络用户可提交包含不存在侵权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声明;平台应将该声明转送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流程上应安排对反通知的监测和回应,而不是通知发出后不再跟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选择律师时核对流程交付,费用写入约定
咨询时可具体问:是否先做链接与权属清点;是否按不同入口分别形成通知和送达记录;是否把新链接与既有通知对应;是否说明反通知后的处理安排;是否区分平台责任与直接发布者责任。答案应落到工作步骤和材料清单,而不是结果承诺。
律师服务费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链接清点、通知发送、反通知应对、诉讼代理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中确认。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现有业务资料中,侵权主题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该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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