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咨询,伤残材料与病历记载不一致时先核对哪些依据

在天津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咨询中,遇到伤残鉴定材料与病历记载不一致,建议先按“材料来源—鉴定依据—差异事实—法律条件”的顺序核对:确认伤残鉴定意见书和病历的原件、出具主体、形成时间、页数是否完整;核对鉴定意见书所列鉴定材料与病历原件是否对应;围绕伤者身份、受伤部位、诊断名称、治疗经过、鉴定时间等同一事项逐项比对;再结合民法典关于严重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判断差异影响的是事实基础还是表述口径。这一核对在理赔协商、鉴定材料整理或诉讼前咨询阶段均可进行;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仍需结合全部证据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方性赔偿标准,以下按全国性法律规则说明。

一、伤残材料与病历的用途不同,先按同一事项比对

伤残鉴定意见书通常用于说明伤残等级、鉴定依据、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病历用于说明诊断、治疗、住院和复查过程。两者形成于不同时间点,记录目的也不同。出现不一致时,建议先确认差异属于记录时点不同、诊断名称或部位表述不同,还是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材料与现有病历不一致。比对时以同一伤者、同一受伤部位、同一诊疗期间为线索,把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和影像检查报告按时间顺序排列,标出与鉴定意见书对应的页码和内容。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核对对象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把差异落到具体材料上:

  1. 先核对原件与来源。 查看病历复印件是否与病案原件一致、是否有医疗机构病案查询或复制记录;查看伤残鉴定意见书原件所载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日期和鉴定材料清单。用途是排除复印件缺页、摘录不全造成的表面差异。
  2. 再核对鉴定依据材料。 将鉴定意见书列明的病历、影像资料、诊断证明与现有材料逐项对应,核对病历号、就诊日期、页数和检查报告编号。用途是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建立在完整病历基础上。
  3. 围绕差异点核对客观资料。 对诊断名称、受伤部位、治疗方式、鉴定时间等不一致处,调取同期影像检查报告、出院记录和复查记录进行比对。用途是看差异有无同期客观检查资料支撑。
  4. 向出具机构核实。 可以向医疗机构病案室核对病历复制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向鉴定机构核对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清单及出具说明。此类核实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能否补充、更正,需按机构要求和案件情况进一步确认。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件与伤残材料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按该条适用,交通事故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审查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伤残材料可以作为反映伤害后果的材料之一,病历则反映诊疗事实,两者的核对服务于同一事实基础。该条本身未就伤残等级与精神损害数额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具体案件需结合全部证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残疾赔偿金以造成残疾为条件,伤残材料可用于说明残疾情况;精神损害赔偿则需按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严重精神损害”条件审查,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咨询准备方面,建议把伤残鉴定意见书、完整病历、影像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和鉴定材料清单按时间顺序编页,单独列出不一致的具体位置、涉及日期和对应材料,并说明事故时间、治疗经过和鉴定时间。这样便于在咨询中把“材料差异”与“精神损害赔偿条件”分开讨论,也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向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