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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饲养动物侵权律师咨询:动物致害责任如何认定

在天津遇到饲养动物致害纠纷,责任认定通常分两步:先确定谁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判断事件落入《民法典》哪一条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形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天津遇到饲养动物致害纠纷,责任认定通常分两步:先确定谁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判断事件落入《民法典》哪一条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形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若涉及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遗弃、逃逸期间的动物,则分别对应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条文条件、责任主体表述和抗辩空间并不相同。这些判断在协商、调解和诉讼准备阶段都会用到,但不同阶段可以核对的材料范围不同。咨询前可以先按事发时间、动物归属、管理措施、被侵权人行为、损害后果五个方面整理材料;需要进一步判断条文适用和证据准备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定责任主体: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条把责任主体写成“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把责任主体限定为动物的所有权人。实际案件中,登记名义人、日常喂养人、实际控制人可能一致,也可能分离,需要结合具体事实核对。

与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照,动物致害属于“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该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讨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通常不是责任成立的第一道门槛;第一道门槛是动物、损害、因果关系以及责任主体是否属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时,则需要落到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但书规定的“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上。

主体核对可以关注几类材料:动物登记信息、免疫记录、购买或者领养记录、日常喂养和照管记录、带动物外出的人是谁、事发时谁实际控制动物。登记信息有证明作用,但不宜仅凭登记信息直接确定或排除实际管理人;临时照看、代为遛狗等情形下,饲养人与管理人如何区分,需要结合控制程度、照管时间、收益归属等事实判断。这些判断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材料越完整,越容易形成清晰结论。

二、一般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与故意、重大过失抗辩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确立的是一般规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应当”表明责任成立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条文同时留出减免空间,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需要注意,条文写的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未写成“一般过失”。被侵权人随手摸狗、短暂靠近等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需要结合动物种类、现场环境、警示情况、被侵权人年龄和认知能力等因素判断,不宜把所有不当行为都直接等同于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是一般性的过错减轻规则。在动物致害案件中,它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但书如何衔接,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可以明确的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主张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需要围绕被侵权人的行为举证,而不能仅以“对方自己靠近”作概括抗辩。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与禁养危险动物:条文条件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适用这一条,需要同时核对两个前提:一是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的“管理规定”具体指什么,需要结合当地现行有效的养犬管理规范或者其他管理规定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地方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文,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城市的标准。安全措施则要结合动物种类、场所和通常管理要求判断,例如牵引、嘴套、围栏、隔离等是否到位。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相比,这一条的减轻事由只写到“被侵权人故意”,没有写“重大过失”,引用时应当保留这一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针对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条文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像前两条那样列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减免表述。遇到此类案件,首先要核对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具体名录和管理依据,各地规定可能不同;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方的禁养名录,建议向当地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人士另行核实,再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条文适用。不能仅凭外观或者俗称直接认定,也不宜把这一条的表述扩大成对所有动物致害情形的统一规则。

四、遗弃、逃逸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的关键事实是动物处于“遗弃、逃逸期间”,责任主体表述为“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务中需要核对动物何时脱离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控制、是否有遗弃行为、逃逸状态是否持续到损害发生时,以及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材料。条文没有规定现占有人或者其他主体的责任,遇到这类主体争议时,需要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另行判断,不宜直接套用本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还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一条是饲养行为的一般要求,可以作为判断管理措施是否适当、饲养行为是否妨碍他人生活的规范背景,但具体的责任成立仍要回到相应侵权条文。

五、认定时建议核对的材料

以下清单用于帮助梳理事实,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可以先按同一事发时间、同一动物、同一损害后果分组,避免把不同时间段的材料混在一起。

核对对象 可以准备的材料 主要用途
事发经过 时间地点记录、报警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联系方式、现场照片 还原动物接触、损害发生的过程,判断因果关系
动物归属 登记证、免疫记录、购买或领养记录、日常喂养照片、聊天记录 核对饲养人、管理人以及是否存在遗弃、逃逸情形
管理措施 牵引绳、嘴套、围栏、警示标志的照片或视频,现场目击说明 判断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是否违反管理规定
被侵权人行为 现场监控、证人陈述、交流记录 核对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属于一般过失
损害后果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材料、护理材料 确定损害范围,为后续协商或者诉讼准备提供依据
动物种类 品种说明、照片、免疫或登记信息 核对是否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需结合当地名录

材料核对时,建议把“动物是谁的”“事发时谁在控制”“采取了什么措施”“被侵权人做了什么”“损害有哪些”分别列出。同一份聊天记录可能同时涉及动物归属和管理措施,可以在不同栏目下分别标注,但要保持同一主体关系和同一时间线索,避免把不同事项的日期混在一起。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思路

动物致害咨询通常围绕三个问题展开:责任由谁承担、适用哪一条、现有材料能证明到什么程度。咨询前可以把事发经过按时间线写成一页纸,附上现有证据目录,并标明哪些材料是原件、哪些是复印件或手机截图。对于动物是否属于禁养范围、当地管理规定如何表述、被侵权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些事项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材料进一步核对,不宜仅凭条文标题下结论。

如果考虑委托律师处理,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责任分析、证据梳理、协商谈判或者诉讼代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要分别确认,不宜混在一起比较。咨询时说明希望了解的是责任成立、责任比例还是赔偿项目,有助于把问题聚焦在现有材料能够支持的范围内。

发生动物致害后,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票据,必要时报警并调取监控,这些材料对后续认定有直接帮助。动物致害责任认定最终要落到条文条件和证据上:一般情形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看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禁养危险动物看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遗弃、逃逸期间看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动物是否属于禁养范围、当地管理规定如何表述、被侵权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需结合具体材料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好事发经过和现有材料后进一步沟通。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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