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内容已经删除,损失证据仍然可以补,关键是把举证对象从“已经消失的页面”转向四类可替代材料:通知与平台处理记录、传播范围与互动数据、侵权人获利线索、自身损失与损害后果材料。删除只影响最初页面的直接呈现,不影响此前已经形成的通知记录、后台数据、交易记录和第三方转载。涉及北京地区网络侵权咨询,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内容类型、发布平台、通知时间和目前掌握的材料,再判断需要补哪一组证据。
一、先固定“通知—删除”的时间线
内容被删除后,最容易缺失的是原始页面,但通知记录往往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对损失证据的意义在于: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何时接到通知、何时转送、何时采取必要措施,都会影响平台责任范围的核对。建议把以下材料按时间顺序放在同一组:
- 通知原件及发送记录,包括邮件、平台投诉单号、站内信截图、邮寄凭证;
- 平台回复、转送通知、处理结果或拒绝理由;
- 删除前后的页面截图、录屏,尽量保留网址、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和完整页面;
- 发布账号的基本信息、历史内容、粉丝数量、互动数据;
- 通知发出前后同一内容的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转载账号数量。
这些材料能核对的是“通知是否到达平台、平台是否及时处理、传播是否在通知后继续扩大”。需要说明的是,通知时间与删除时间之间的传播数据可以作为核对损害扩大部分的参考,但具体损失金额仍要结合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受众情况、获利情况等材料判断,不能只凭时间差直接推算。
二、页面删除后,传播与获利证据从哪里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可以作为核对侵权人责任和平台责任的规范基础,但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结合通知内容、投诉记录、平台处理情况、内容明显程度等材料判断,不能仅因内容曾经存在于平台就当然推定。
页面删除后,可以从三个方向补传播和获利证据。
第一,传播范围证据。包括发布账号的粉丝数、历史内容平均阅读量、评论区互动情况、转载账号及转载时间、是否进入推荐位或热搜、是否有媒体或商业账号跟进发布。第三方数据工具的记录可以作为线索,但需要核实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可靠性,不宜单独作为唯一依据。
第二,侵权人获利线索。包括侵权内容附带的商品链接、广告合作、付费课程、直播打赏、带货记录、交易页面、报价材料等。平台后台可能留存阅读量、收益数据、账号信息,能否取得、通过何种方式取得,需要进一步核实,可以与律师讨论通过书面函件、平台投诉渠道或在后续程序中申请调查等方式处理。
第三,自身损失材料。包括权利内容的创作底稿、首发记录、许可使用合同、广告报价、订单和销量对比、客户沟通记录、合作方解除或暂停合作的记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同上官方文本)这条规定说明,损失和获利难以精确确定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但当事人仍应尽量提供可参考的基础材料,不能因为可以酌定就完全不举证。
三、人身权益受损时,损害后果证据也要补
如果被侵权内容涉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损失不只表现为直接财产减少,还可能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工作生活受影响、精神痛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后果材料判断,例如评论区的侮辱性内容、他人转述和议论、单位或学校的处理材料、客户或合作方的询问记录、就医或心理疏导记录、睡眠和生活状态变化的记录等。这类材料建议及时固定,避免二次传播后难以还原。
涉及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对于已删除内容带来的财产损失,可以提供同一时期同类内容的许可价格、广告报价、交易记录等作为参考,但要注意比较对象在内容类型、受众规模、使用方式上具有可比性。
四、固定证据时注意来源和完整性
删除后的证据固定,建议优先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过程。截图应尽量包含网址、账号、发布时间、页面完整内容;录屏可以从登录或搜索开始,连续展示进入页面、内容全文和互动数据。对于已经删除的内容,可以保存删除前的缓存、搜索引擎快照、第三方转载页面、他人转发的聊天记录。使用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电子数据,属于常见的证据固定方法,是否采用、费用如何,可以结合内容重要程度和后续程序需要另行核对。
需要提醒的是,固定证据应通过公开渠道和合法方式完成,不宜通过侵入账号、破解后台等途径获取材料。向平台书面提出留存相关数据的请求,可以作为尝试方向,但平台是否留存、留存多久、能否提供,需要进一步核实,不宜直接视为平台已有法定保存义务。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类别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权利基础材料 | 权利人身份、内容权属、首发时间 | 准备底稿、首发链接、许可合同等 |
| 侵权内容原始状态 | 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内容全文、互动数据 | 截图与录屏并用,保留网址和时间 |
| 通知与平台处理 | 通知是否合格、平台何时处理 | 按发送、回复、删除时间排序 |
| 传播数据 | 阅读、转发、评论、转载、推荐情况 | 同一内容、同一期间归组 |
| 获利线索 | 商品链接、广告合作、付费内容、交易记录 | 标明线索来源和取得方式 |
| 自身损失 | 许可费、报价、订单、客户流失 | 尽量提供同期可比材料 |
| 损害后果 | 社会评价、工作生活影响、精神痛苦 | 保留评论、沟通、就医等记录 |
| 费用凭证 | 公证、时间戳、差旅等实际支出 | 按实际发生留存票据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归组,避免把不同账号、不同内容、不同时间的数据混在一起。比较损失时,也尽量围绕同一维度展开,例如同类内容的许可价格与涉案内容的使用方式是否接近,而不是只比较总数。
六、咨询前可以先做的准备
围绕“内容已删除还能补什么损失证据”这个问题,咨询前可以先按“内容—通知—传播—损失—后果”五组材料做简要目录,写清楚每组材料目前有哪些、缺哪些、哪些需要向平台或第三方核实。与律师沟通时,可以说明希望重点核对的是平台责任、侵权人获利、自身损失计算,还是精神损害后果;律师服务范围、工作方式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公证、时间戳、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机构标准另行核对。
已删除的内容不意味着损失无法证明,但证据补强有先后和条件:先固定通知与处理时间线,再补传播和获利线索,最后结合自身损失与损害后果材料形成完整说明。具体能补到什么程度,仍取决于平台记录是否可取得、传播数据是否完整、损失材料是否具有可比性。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或准备咨询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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