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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律师咨询: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责任怎么区分

区分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责任,关键看三组变量:受伤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伤害发生的场合与时间是否落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直接实施侵害的人是校内学生还是校外第三人。前两组变量决定学校一方按哪种归责方式被评价,第三组变量决定赔偿主张向谁提出、学校承担的是自己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区分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责任,关键看三组变量:受伤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伤害发生的场合与时间是否落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直接实施侵害的人是校内学生还是校外第三人。前两组变量决定学校一方按哪种归责方式被评价,第三组变量决定赔偿主张向谁提出、学校承担的是自己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欺凌情形下,学校还负有独立的制止、通知、认定与报告义务,这类义务的履行情况会单独成为主张学校责任的切入点。在北京准备这类咨询,可以先把孩子的出生日期与就读年级、事发时间地点、加害人身份、就医与心理干预记录、与学校沟通的书面痕迹整理成一页事实摘要,再带着摘要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受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学校责任的归责方式随之不同

学校责任在两个条文里被分别规定,区分点就是受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的举证方向对受害方有利:学校要先承担,再由学校举证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举证不能则责任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责任成立的前提,主张一方需要围绕学校在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置各环节的缺失来组织事实。

两条都以“学习、生活期间”为适用前提。事发在课堂、课间、午休、校内组织的活动、校车接送等不同场景,需要结合学校的管理安排具体核对,不能仅凭“在校内”三个字直接套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分标准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一般以八周岁为界,个案中建议核对现行文本与孩子的实际年龄、就读阶段是否对应。

二、再看侵害来自谁:校内学生与校外第三人分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条针对的是校外第三人,责任结构是“第三人承担+学校在未尽管理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学校可向第三人追偿”。从条文结构可以看出,直接侵权人与教育机构之间是分层处理的,学校的角色是管理职责的履行者。

加害人是同校学生时,直接适用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或者第一千二百条,学校的责任基础落在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尽到。实施侵害的未成年人一方的责任如何承担、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分配,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本次可核对的资料未收录该条原文,建议在个案咨询中就该条文的现行文本、适用条件单独核对,不宜用学校责任条款反推监护人责任的范围。

两类责任指向的事实基础不同:学校的责任基础是职责履行,实施侵害一方及监护人的责任基础是该未成年人实施的加害行为本身。二者可以同时存在,主张时分别对应不同的举证对象。

三、欺凌情形下,学校有独立于赔偿的程序性义务

校园欺凌是未成年人侵权的高发情形,学校在此类事件中的义务不限于事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这条同时支撑两个方向的主张:一是学校是否建立了防控工作制度、是否立即制止,属于管理职责的履行事实;二是“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这一程序环节,为家长介入事件处理提供了依据。严重欺凌不得隐瞒、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是条文明确写出的义务。

欺凌的认定标准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有具体列举:教职工发现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该条同时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情形应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应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预防宣传、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并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

这些条款的共同指向是:家长主张学校责任时,可核对的对象包括制度是否建立、治理组织是否成立并实际运作、发现后是否立即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是否给予心理辅导、严重情形是否报告。每项义务对应的记录形式不同,主张时逐项对应。

四、材料核对清单:每份材料对应一个待证事实

建议按“一份材料对应一个待证事实”的方式整理,避免材料堆叠而指向不明。

核对项 能核对什么 对应的判断
出生日期、就读年级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还是第一千二百条
事发时间、地点、在场人员 是否处于学习、生活期间,学校管理范围是否覆盖 学校责任条款是否适用
加害人身份与人数 校内学生或校外第三人,是否存在人数、年龄、体力优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是否适用,是否具备欺凌认定要素
学校处理记录、家校沟通记录 是否立即制止、何时通知监护人、是否启动认定 教育、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学校制度文本、治理组织名单、专项调查记录 防控机制是否建立并运作 事前预防义务的履行情况
病历、诊断、心理辅导记录 人身伤害与精神损害的程度 损害范围与因果关系
报警记录、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文书 严重欺凌是否被报告 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整理时建议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与来源,纸质件与电子件分别注明;同一事件在不同渠道形成的记录,时间点不一致属于常见情况,逐份标注即可,不必先行归并。

五、拟议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这类事项可能涉及的工作包括:事实梳理与责任主体分析、证据清单编制与补强建议、协助与学校沟通、参与欺凌认定程序、代理协商或诉讼。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服务事项、阶段与收费方式。

费用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按受理法院的收费规定核算;伤情鉴定、心理评估等属于第三方机构收费,按鉴定评估机构的标准另行计算。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或金额区间,不列具体数字。

六、几类容易混淆的情形

体育课、课外活动中的伤害,需要先看是否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此类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其他参加者与活动组织者(含学校)适用不同的判断路径,不宜合并主张。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一条针对的是受害人故意这一特定事由,与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核对时分开评价。

加害人与受害人分属不同学校、事发在上下学途中或校外培训机构,学校责任条款的适用前提需要重新核对,不能直接沿用校内伤害的分析框架。

七、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实施侵害的未成年人一方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条文,本次资料未逐字收录,建议单独核对其现行文本与适用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同样需要结合民法典总则编核对。孩子伤情是否达到鉴定条件、鉴定时机如何选择,属于需要结合病历与治疗进展判断的问题,建议听取专业意见后再决定。

把上述事实与材料按清单归位后,责任主体的划分、适用条文的落点和举证方向会清晰许多。涉及具体条款适用与委托安排的,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转载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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