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告诫书。报警记录上写“家庭纠纷”,是接处警环节对警情类别的描述;告诫书则是公安机关针对加害人出具的书面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该条明确要求告诫书载明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因此它比报警记录中的警情归类更接近“公安机关如何认定该起事件”这一待核事实。先核对告诫书,能更快判断现有材料中是否已有一份载明家暴事实的公安文书。
一、先核告诫书的记载内容与形式要素
核对告诫书时,建议逐项比对条文要求的三项内容:加害人的身份信息是否与报警记录中的被报警人一致;是否有对家庭暴力事实的具体陈述,例如行为方式、发生时间、地点、后果;是否载明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记下出具机关、文书编号、出具日期和送达签收情况。
这一步的意义在于:如果告诫书内容完整,它就是一份可以直接说明“公安机关已就家暴事实作出书面记载”的材料;如果缺少事实陈述或身份信息,则需要通过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材料补足。不宜仅凭“有告诫书”就推定其内容完整,也不宜仅凭报警记录写“家庭纠纷”就认为该次报警未被认定为家暴——两种表述属于不同文书的不同栏目,需要对照后才能下结论。
二、再核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次报警
第二项要核的是同一性:告诫书所记载的事件,与报警记录所记载的警情,是否属于同一次报警。可以并列比对以下要素:
- 时间:报警时间、处警时间与告诫书所述行为发生时间是否衔接;
- 主体:报警人、被报警人与告诫书载明的加害人、受害人是否对应;
- 地点:报警地点与告诫书所述发生地是否一致;
- 事由:报警记录中“家庭纠纷”的简要描述,与告诫书的事实陈述是否描述同一行为。
比对结果不同,材料用途也不同。若指向同一次报警,两份材料可以相互印证,重点转为核对告诫书事实陈述的完整程度;若指向不同次事件,则各自独立评价,报警记录中的“家庭纠纷”表述不影响另一份告诫书就其自身记载内容发挥作用。
三、两份材料的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重点查看 |
|---|---|---|
| 告诫书 | 公安机关对家暴事实的书面陈述、加害人身份、禁止性要求 | 事实陈述是否具体、身份信息是否对应、出具与送达日期 |
| 报警记录 | 报警时间、报警人、处警单位、处警经过与处理结果 | 与告诫书的时间、主体、地点、事由是否吻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该条列举的是法院认定事实时可以使用的证据种类,告诫书与出警记录并列其中。据此,两份材料都有核对价值,先核告诫书是因为它直接载明事实陈述,便于先固定争点;随后再以报警记录核对时间、主体与经过,形成完整的事实链条。若还持有伤情照片、病历或鉴定意见,可以一并按同一时间线排列,注明每份材料对应哪一次事件。
唐山的读者在整理上述材料时,可按“先看告诫书内容是否完整,再比对两份材料是否同指一次事件”的顺序进行;涉及具体认定,仍需结合全部材料进一步核实。本文所引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