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诉讼中办理异地律师委托,先以“案件当事人”为基准核对两份材料: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应当是案件当事人本人,付款凭证上的付款人则可以是他人。若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不是案件当事人,应先补正授权委托书;若授权书已由案件当事人签章、权限完整,仅是付款人不同,则先补付款说明,不必重做授权书。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授权,付款记录本身不能替代授权委托书。
一、先核对授权委托书的主体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同时要求,书面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先核对: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是否由本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是否写清;涉及和解、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反诉、上诉等事项是否有特别授权。上述主体或权限有缺项,先补授权委托书。
二、付款人不同,补代付说明而非改授权
如果授权书已正确,付款凭证上的付款人是亲属、公司或其他第三人,该凭证的用途是证明费用实际支付,不是证明代理权。可整理代付说明(谁代谁支付、原因)、付款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说明、银行转账回单,以及委托合同、收费清单、发票等,核对付款人、收款人、金额、时间、附言能否对应。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付费用及异地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司发通〔2021〕87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这些整理建议用于说明付款关系,不等于把付款人变成委托人。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
- 先列案件当事人,逐字核对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名盖章、权限和期限;有缺陷先补授权书。
- 授权书无误后,再核对付款凭证与委托合同、收费清单、发票的主体、金额、时间和用途;付款人不同,补代付说明和关系材料。
- 异地办案差旅费、代付诉讼费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或收费清单中列明;具体材料要求以受理法院和律所核验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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