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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证明与财产凭证混在同一组,北京起诉离婚证据清单如何按证明对象分组?

北京起诉离婚时,证据清单建议以“证明对象”作为第一层分组标准:分居事实的材料归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凭证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分割”一组,两组分别编号,并分别写明证明目的。分居证明和财产凭证混在同一组,法官翻阅时难以判断每份材料对应哪项待证事实,对方质证时也容易把“是否分居”和“财产…

北京起诉离婚时,证据清单建议以“证明对象”作为第一层分组标准:分居事实的材料归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凭证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分割”一组,两组分别编号,并分别写明证明目的。分居证明和财产凭证混在同一组,法官翻阅时难以判断每份材料对应哪项待证事实,对方质证时也容易把“是否分居”和“财产归谁”两个问题混在一起争论。

分组依据:两条规范对应两类待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该条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规范指向的待证事实是分居的原因、起算时间、持续状态,以及此前是否有不准离婚的判决。

财产凭证对应的是另一条规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财产凭证需要核对的,是取得时间是否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权利人是谁、出资来源为何,以及是否存在只归一方的约定或指定。

两类事实的构成要件不同,材料的功能也不同。分居材料用来支持“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条件;财产凭证用来界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它们的证明目的不宜写在同一栏里。

两组材料各自怎么排

分居证明组建议按时间顺序排列:起算点的材料(搬离居住地的记录、另行租房的材料等);持续状态的材料(居住证明、水电物业缴费记录、往来通讯记录等);原因方面的材料(能反映分居系因感情不和的沟通记录)。需要注意的是,条文表述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分居原因属于该条明示的条件,工作两地、就医陪护等情形形成的分开居住,与条文所指分居并非同一事实,整理时宜在证明目的中说明该组材料准备印证的原因与期间。如果涉及“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形,可将该判决书与该段分居材料放在同一组,便于对照起算点。

财产凭证组建议按财产类别分列,例如不动产、银行存款与理财、车辆、股权与经营收益,每一类注明权属登记主体、取得时间、出资来源。涉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列个人财产情形的,把婚前取得、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相应凭证放在该项之下,与共同财产凭证区分标注。同一份材料同时涉及分居与财产的,建议制作副本分别归入两组,原件只提交一份,并在清单备注中写明原件所在组别。

核对清单

证明对象 归入材料 可核对的事项
感情确已破裂(分居) 搬离与另行居住的材料、居住及缴费记录、通讯记录 起止时间能否衔接、居住地址是否一致、各份材料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不动产登记、存款与理财凭证、车辆登记、股权及经营收益材料 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权利人、出资来源
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取得凭证、人身损害赔偿凭证、遗嘱或赠与合同 是否属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列情形、是否有只归一方的明确记载

清单中每一组的“证明目的”建议写成一句对应待证事实的话,例如“证明双方自某年某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避免写成对财产归属或离婚结果的结论性评价。证据清单的分组和排序属于整理方法,具体材料能否支持相应事实,仍需结合原件、取得方式和形成过程另行核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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