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准备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把“上次判决送达日”和“本次立案日”衔接起来,材料准备的重点在于证明两件事:其一,用上次判决书和送达凭证确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一事实及其时间起点;其二,用本次起诉和立案材料确定第二次起诉的时间点,并在起诉状和证据清单中说明两个时间点之间的分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材料组织可以围绕“前次判决—判决后分居满一年—本次起诉”这条事实线展开。
一、两个日期在卷宗里分别对应哪些材料
| 时间节点 | 常见对应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上次判决送达日 | 前次判决书、送达回证、法院专递面单、电子送达记录 | 前次判决已作出并送达到当事人,为判决后期间的起算提供参考 |
| 前次判决生效情况 | 生效证明或向原审法院核实的生效信息 | 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存在上诉 |
| 本次立案日 | 起诉状落款日期、立案登记或受理通知、邮寄凭证、线上提交记录 | 第二次起诉的时间点 |
| 判决后分居事实 | 居住证明、租赁合同、水电缴费记录、村(居)委会证明、通讯记录等 | 判决后是否持续分居、是否满一年 |
需要留意的是,判决送达日期与判决生效日期在有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可能并不相同。本次资料没有涉及上诉期的具体规则,建议向原审法院核对判决生效日期,并在起诉状中一并写明送达与生效两个时间点,避免材料之间出现日期对不上的情况。
二、建议的核验与整理顺序
- 先调取前次判决书全文,确认主文属于不准离婚的判决。前次结果若为调解和好、按撤诉处理等其他情形,材料用途需另行核对。
- 再核对送达凭证,把送达日期与生效日期分别记录,建议以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作为时间节点的主要依据。
- 按时间轴梳理判决后至今的居住、生活、经济分开情况,每一段事实对应一组材料,并在证据清单中注明该组材料能证明的时间段。
- 本次起诉状写明前诉案号、判决时间、送达与生效时间、分居起算时间与持续时长;证据清单按同一条线编号,与前诉材料形成对应。
- 立案时通常需要提交起诉状、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前次判决书与生效或送达凭证、分居证据。具体材料清单以受理法院的立案指引为准,需另行核对。
另外可对照两项适用条件:其一,根据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前次判决若为准予离婚且已生效,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再次起诉离婚的问题;其二,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次起诉主体为男方时,应先核对该期间。
三、是否需要委托律师与费用边界
是否委托律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本次资料未涉及强制委托的规定。如考虑委托,可以与律所协商把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例如前诉材料梳理、起诉状与证据清单起草、立案提交或出庭代理,以及如何计费、如何书面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金额需以书面委托合同和法院通知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数额。若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出警记录、伤情材料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属于另一程序,可与离婚诉讼材料分别整理,管辖与作出时限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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