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本文核对该条规定的法定批准层级;具体项目的审批材料,还应结合适用的授权、委托文件核对。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层级
该条第一款将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列为国务院批准的情形。第二款规定,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永久基本农田,第一款未设置面积门槛。
实际文件的核对
建议先确认批准文件所列地块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再核对审批事项、文号及权限依据;如涉及授权或委托审批,一并查看相应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农用地转用与征地审批的衔接,应结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另行核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官方转载全文: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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