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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转载文章与原创内容责任怎么区分

名誉权侵权中,原创发布者与转载者的责任并不按“谁先发、谁后转”自动划出两套标准。依据本次可核对的法律条文,原创者和转载者只要属于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都落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适用范围;具体是否担责、担责范围如何,要回到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判断。

名誉权侵权中,原创发布者与转载者的责任并不按“谁先发、谁后转”自动划出两套标准。依据本次可核对的法律条文,原创者和转载者只要属于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都落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适用范围;具体是否担责、担责范围如何,要回到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另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处置规则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规则承担责任。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发布主体与首发时间、转载标注与内容改动、通知文本及初步证据、平台转送与处置记录。北京地区遇到此类问题,可先按这些事实分组整理,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材料判断原创、转载与平台三方各自的行为节点。

一、原创与转载共用同一责任起点,区别在行为与过错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该条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列,没有在“网络用户”内部再区分原创发布与转载。原创作者首次发布内容,转载者将内容再次传播,二者都可能成为该条所称的网络用户。因此,讨论责任时,先看行为人是否利用网络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再看其是否有过错,而不是先给原创或转载贴上一个固定的责任标签。

过错判断的依据是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上)这条确立的是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对原创者而言,核对重点通常在于内容是否由其主要形成、发布时对事实是否尽到合理核实、后续是否修改或删除。对转载者而言,核对重点在于转载时是否标明来源、是否改动标题或正文、是否添加倾向性评论、来源是否明显不可信、被提醒后是否处理。这些是事实层面的核对方向,是否构成过错仍需结合具体内容、传播范围和当时条件判断,不能仅凭“转载”二字得出免责或必然担责的结论。

转载者常提出“已经标明来源”作为抗辩理由。标明来源、注明作者属于转载行为的重要事实,但本次资料没有规定标明来源即可当然免除责任。该事实能说明转载者对来源的披露情况,是否影响过错认定,要结合来源本身是否可信、转载者是否对明显异常内容作进一步核实、是否在收到权利通知后仍继续传播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创者也不能仅以“内容系他人提供”主张与自己无关,其发布行为、对内容的编辑安排以及后续处置同样进入过错判断。

从条文适用看,原创与转载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证明对象上:原创者要面对内容形成与首次发布的事实;转载者要面对二次传播及注意义务的事实。二者适用的责任基础相同,不因首发或转发而改变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适用,也不因转载而当然排除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判断。

二、平台责任分两条路径:通知后未处置与知道或应当知道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与原创者、转载者分开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

这条规则把通知的内容和平台的处置连在一起。权利人发出的通知需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范围是“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该网络用户”可能是原创发布者,也可能是转载者,取决于通知针对的具体链接和行为主体。因此,通知指向谁、通知时内容处于什么状态、平台何时转送和处置,会直接影响原创与转载在责任段上的区分。

另一条路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上)这条不以权利人通知为前提,重点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事实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它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区别在于适用条件:前者是通知后的处置义务及扩大部分连带责任,后者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连带责任。实务中核对平台责任,需要把通知记录与平台自身是否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分开整理,不能把“已经通知”与“平台必然知道”混为一谈,也不能用通知规则替代对平台主观状态的核对。

错误通知也有法律后果。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发出通知前对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的准备,既关系到平台能否处置,也关系到通知本身的风险边界。

三、材料核对清单:把原创、转载、平台三条线分开

围绕同一篇争议内容,建议按以下维度整理材料。清单用于帮助核对事实,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代表缺少某项材料即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核对维度 可整理的材料 能核对的问题
发布主体与时间 账号注册信息、首发链接、发布时间、转载链接及时间 谁是首次发布者,谁是后续转载者,转载发生在通知前还是通知后
转载标注与内容改动 转载页面截图、来源标注、标题与正文比对、配图与评论 转载是否标明来源,是否改动原意,是否添加新的陈述
通知与初步证据 通知文本、权利基础材料、侵权初步证据、真实身份信息、发送记录 通知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内容要求,指向哪个链接
平台处置 平台回执、转送记录、删除或屏蔽时间、断开链接记录 平台是否及时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处置发生在通知后多久
传播与损害 阅读量、转发量、持续时间、搜索结果留存情况 损害范围及扩大部分的事实基础
减责事实 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的材料 是否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上)这条是减责规则,适用前提是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整理材料时可以核对是否存在此类事实,但不能把减责规则反过来理解为被侵权人负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义务。

四、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北京地区咨询此类问题时,可以先把“原创内容”“转载内容”“平台处置”三组材料分开,分别标注时间、主体和链接。这样做的用途是让责任判断回到具体行为:原创者的发布行为、转载者的二次传播行为、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处置行为,各自对应不同条文和不同证明对象。至于名誉权侵权是否成立、能否要求删除或赔偿,需要结合内容本身、传播范围和行为人的过错进一步核对;本次资料未覆盖的名誉权具体认定规则,需另行核对相应法律依据。

拟委托律师处理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以下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材料梳理与证据分组、通知文本及初步证据的准备、平台投诉与后续沟通、诉讼代理。律师服务费按双方书面约定核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另行列支的项目,具体金额和承担方式需根据实际程序、标的和机构收费标准另行确认,不宜在咨询阶段预设统一数额。涉及紧急删除或人身安全风险的,应先通过平台紧急处置渠道和公共求助渠道处理,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原创与转载的责任区分,最终落在行为、过错、通知与处置四个节点上。把首发与转载的时间线、内容改动情况、通知内容和平台回执整理清楚,再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逐项核对,才能形成有依据的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材料按上述维度初步分组后,进一步核对通知对象、平台处置节点以及拟委托事项和费用边界。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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