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律师前,建议先按三组材料做整理: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位置与痕迹示意)、行车记录(原始视频文件及提取说明)、证人信息(身份、联系方式、所见内容与作证意愿);同时带上能说明程序阶段的文书,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记录、检验鉴定意见。准备的目的,是让律师能够核对“谁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过错严重程度如何”,而不是在咨询前自行下责任结论。如果需要对着一堆照片和视频理清顺序,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说明事故时间、地点、是否已收到认定书,再决定带哪些原件到场。
一、先分清程序阶段:认定书到了没有
责任划分咨询的内容,会随程序阶段不同而变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该条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两条对咨询准备的意义很直接:尚未收到认定书的,可以先带受案回执、办案单位联系方式、现场照片和行车记录,重点说明事故经过与争议点;已经收到认定书的,带上认定书原件和送达记录,并核对其中告知的复核、调解、民事诉讼权利和期限。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收到的是证明而非认定书的,咨询时也应一并说明。
二、现场图:要能还原“车、线、灯、痕”
现场图不是一张孤立的图。建议把以下几类材料放在一起:事故现场全景照片和方位照片;车辆最终停止位置、碰撞点、刹车痕、散落物位置;路面标线(停止线、人行横道、导流线、车道分界线);交通信号灯状态与位置;交通标志;监控探头位置;天气、光线和路面状况。能手绘一张简单示意图的,可以标出双方行驶方向、碰撞点和各自车道,并在图旁注明绘制人、绘制时间和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现场图对应的正是第(一)项中的道路和交通环境、第(二)项的事故发生经过,以及第(三)项的证据与原因分析。整理现场图时按这三项分组,律师查看时会更快定位争议。
如果现场图由办案单位绘制,收到认定书后可以依据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摘录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自己拍摄的照片,建议保留原始文件,不要只保留社交软件转发后的压缩版本,并注明拍摄时间、拍摄人和拍摄位置。
三、行车记录:原始文件比剪辑片段有用
行车记录的关键在“原始”二字。建议准备:原始存储卡或原始视频文件;记录仪的品牌型号与时间校准情况;视频提取的时间、地点、提取人和提取方式;是否已向办案单位提交、何时提交;除本车记录仪外,是否还有后装摄像头、旁车记录仪、沿街商铺或小区出入口监控。视频文件建议按时间顺序编号,并另附一页文字说明,写清每段视频对应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画面内容。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这一条说明,在特定事故类型中,调查取得的证据会在制作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前向各方公开。咨询律师前把行车记录的提取和提交情况写清楚,有助于判断现有视频与公开调查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
需要提醒的是,记录仪时间未必准确。视频画面上的时间戳与真实时间存在偏差时,建议用其他材料(报警记录、通话记录、导航轨迹、现场照片拍摄时间)交叉印证,并在说明中注明偏差情况,避免把时间戳直接当作唯一时间依据。
四、证人信息:先问意愿,再谈内容
证人信息建议整理成简表,逐人写明:姓名、联系方式、与事故双方的关系、事发时所在位置、视线或听觉条件、看到或听到的具体内容、是否愿意配合调查或作证、是否要求保密。第六十三条明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在把证人联系方式交给律师或办案单位前,建议先征询证人本人意见,说明用途,不替证人承诺出庭、不作虚假陈述,也不把未经证人同意的个人信息随意扩散。
证人证言的价值在于具体。与其写“证人认为对方闯红灯”,不如写“证人在路口东北角等红灯,看到某车由东向西通过停止线时,人行横道信号为绿灯”。前者是判断,后者是可核对的事实。多位证人时,分别记录,不合并成一份“大家说法一致”的概括。
五、围绕第六十条把“行为”和“过错”说清楚
责任划分的实体依据是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咨询前可以按这条的结构准备事实:双方各自的行驶方向、速度、路权依据(信号灯、标志标线、让行规定)、观察与避让条件、是否存在与事故成因无关的次要违章。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事故中涉及离开现场、现场变动等情形的,应如实说明时间、原因和经过,由律师结合证据判断其法律意义。
六、咨询时带上什么、问清什么
材料方面,建议按四组整理:第一组是程序文书(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记录、检验鉴定意见、受案或报警记录);第二组是现场材料(照片、示意图、路面与信号灯情况);第三组是视频材料(原始文件、提取说明、提交记录);第四组是证人信息与医疗、维修、误工等损失凭证。每组附一页目录,写明材料名称、来源、形成时间和证明对象。这些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替代办案单位的要求。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计费方式和委托范围,需要与律所书面约定;某类材料梳理、证据查阅陪同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咨询时可以直接问清:拟议工作范围包括哪些环节、费用对应哪些工作、哪些费用属于另行发生的第三方支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醒,责任划分咨询建立在材料可核对的基础上;现场图、行车记录、证人信息各自能说明的问题不同,先按同一事故、同一时间线归位,再谈责任比例。对认定书载明内容、送达时间或证据查阅复制有疑问的,可拨打 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进一步核对。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公开文本见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