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若已处于被告人身份,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起算规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
起算时间与侦查期间的限制
根据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权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产生。侦查期间委托辩护人的范围有限制: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到了被告人阶段,法律明确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告知、转达与代为委托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建议核对第一次讯问笔录或强制措施文书上的时间,并查看办案机关是否已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押人员可以让近亲属代为委托,并注意由辩护人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核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全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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