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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行政赔偿律师费用咨询:损失清单混列租赁与自购设备,票据核对范围怎么问?

行政赔偿案件在诉讼费上有明确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这不等于律师服务费也不收——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是两笔不同性质的费用。就您提到的损失清单混列租赁设备与自购设备,票据核对范围应当围绕“设备权属—使用期间—付款凭证”三条线分别提问,而不是把所…

行政赔偿案件在诉讼费上有明确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这不等于律师服务费也不收——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是两笔不同性质的费用。就您提到的损失清单混列租赁设备与自购设备,票据核对范围应当围绕“设备权属—使用期间—付款凭证”三条线分别提问,而不是把所有票据放在一起笼统问“这些能不能算”。

先分清两笔费用,再谈核对范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该条把行政赔偿案件列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适用于您所咨询的行政赔偿程序。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规范的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不是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方面,《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并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收费应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因此,咨询律师费时,您要核对的是委托合同、收费票据与具体工作事项能否对应,而不是套用诉讼费的免交规则。

损失清单按“权属—期间—凭证”分组提问

租赁设备与自购设备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前者通常指向租金支出和使用权,后者指向购置价款和所有权。票据核对范围可以按以下三组分别向律师提出,便于对方判断哪些属于拟核对事项、哪些需要补充材料:

分组 建议准备的凭证 提问方向
自购设备 购买合同、发票、付款记录、设备清单 购置时间、金额与损失清单所列是否对应;能否按同一设备逐项匹配
租赁设备 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或收据、支付记录、租期起止 租金属于哪一期间、与停业或占用期间是否重叠;押金与租金是否分开
混列部分 清单中同一名称设备的权属说明 哪些项目是自购、哪些是租赁;同一设备是否被重复列入

这些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这样分组的用途是让律师能看清每一笔金额的来源,避免把租金和购置款合并成一个总数。

把核对范围写进委托沟通

在问律师费时,可以把“票据核对”明确为一项拟议工作内容,询问律所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按件还是按工作量计。例如:损失清单中租赁与自购设备混列,拟委托核对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与清单的对应关系,请说明该项工作是否单独计费、与代理费如何区分。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合同中写清;如涉及代收代付的第三方费用,也应单独列明。具体报价需与律所确认,不宜以其他案件或地区的标准推算。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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