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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承德县离婚纠纷律师:两版协议对探望权约定不同,咨询时该以哪版为核对基础?

咨询时,应以双方最终签署并实际用于办理离婚登记(或已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那一版协议为核对基础;另一版作为协商过程或对照材料,不宜仅因日期较晚、条款更细就直接采用。若两版都只是协商稿,尚未进入离婚登记或裁判程序,则应先核对签署主体、签署时间、是否存在后续变更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再判断哪版可以作为当前核对文本。

咨询时,应以双方最终签署并实际用于办理离婚登记(或已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那一版协议为核对基础;另一版作为协商过程或对照材料,不宜仅因日期较晚、条款更细就直接采用。若两版都只是协商稿,尚未进入离婚登记或裁判程序,则应先核对签署主体、签署时间、是否存在后续变更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再判断哪版可以作为当前核对文本。核心核对对象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以及相关安排是否涉及子女身心健康。

一、先核对协议与离婚登记、裁判文书的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在协议离婚场景下,可以优先核对提交婚姻登记机关、与离婚登记相对应的那一版书面协议。它能反映双方在办理登记时确认的子女抚养安排,包括探望条款。

如果一方主张另一版是后签的变更协议,则需要进一步核实该版是否由双方签署、是否明确变更此前约定,以及它与登记材料或裁判文书是否存在冲突。仅凭两版文本的落款日期,通常不足以直接判断哪版应作为履行依据。

如果双方已经经过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时应把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核对探望安排的基础,协议文本用于对照双方此前的协商范围。

二、探望条款按三个层次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核对两版协议时,可以按以下层次展开:

  1. 权利主体与协助义务:条款是否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安排,以及直接抚养方如何协助交接。
  2. 方式与时间:两版分别如何约定探望周期、具体时段、接送地点、交接方式、节假日和寒暑假安排、过夜探望、临时变更通知等。比较时按同一项目并列对照,避免只比较条款数量。
  3. 中止与恢复:条文规定的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协议中若出现一方自行停止探望、附条件剥夺探望等内容,咨询时应单独提出,核实其与上述规定的衔接。

三、咨询前建议准备的材料

为便于说明两版协议的差异,建议准备:两版协议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离婚证或离婚登记相关材料;能够显示签署时间的往来记录;子女年龄、就学、作息及现有探望履行记录。这些材料可以帮助核对哪版与登记材料一致、两版条款差异集中在哪些项目,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与文本是否对应。

向律师咨询时,可以直接提出三个问题:目前应以哪版协议作为履行核对基础;两版不一致的探望条款分别如何理解;如需调整探望安排,应围绕哪些事实和条款进行协商或主张。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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