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审申诉中,原审证据目录与申诉状所叙述的事实出现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同一事项的对应关系”:把申诉状里的每一项事实主张,逐条落到原审证据目录的具体条目、该条目在原审的出示与质证情况、以及原审裁判文书对该事实的认定表述上,看这三处指向的是否为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数额口径的同一事项。这项核对完成之后,再判断不一致属于名称、编号、页码一类的形式差异,还是指向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实质问题,进而对应到法定再审事由。这样排序的现实原因在于,再审审查围绕法定事由展开,材料之间的表述差异本身需要被翻译成事由语言才有审查意义。如需就材料核验范围与委托事项作进一步沟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定“差异”落在哪一项法定事由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该条共列十三项情形,与证据目录、申诉状不一致这一问题直接相关的是前述第一项至第四项。
同一部法律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目录是当事人向法庭列明证据的名称与证明对象,质证与认证发生在庭审及裁判文书之中,两者处于不同环节。申诉状叙述事实时若与目录条目对不上,需要先确认差在哪个环节:是目录本身列错、写错,还是庭审中该证据未实际出示质证,还是裁判文书对已质证证据未作认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查期限的存在,意味着提交材料时把差异的性质说清楚,比笼统主张“事实有误”更有针对性。
二、建议的三步核验顺序
以下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用途是让现有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变得可读、可比对。
| 步骤 | 核对对象 | 具体做法 | 能确认什么 |
|---|---|---|---|
| 第一步 | 事项同一性 | 对申诉状每一项事实主张,在证据目录中找出对应条目,逐项比对当事人名称、时间区间、金额与计算口径、文件名称与编号 | 差异是形式笔误,还是同一事项出现了两种实质表述 |
| 第二步 | 证据来源与质证轨迹 | 核对目录所列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来源、形成时间、原审是否提交、庭审笔录中的出示与质证记载、裁判文书的认定段落 | 该证据在原审的地位,以及是否触及“未经质证”“缺乏证据证明”等情形 |
| 第三步 | 事由与期限 | 将已确认的差异对应到第二百一十一条具体项下,并核对申请期限 | 主张能否以法定事由的方式提出,时间上是否仍在期限内 |
第一步之所以放在前面,是因为主体、期间、数额三者不统一时,后续对“新证据”或“未经质证”的判断会失去比较基准。同一份合同在目录中写作“合作协议”、在申诉状中写作“补充协议”,与同一笔款项在目录中列明金额、在申诉状中换算出另一口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三、几类不一致的分开处理
名称、编号、页码类差异。 这类差异宜先回到原件核对,确认目录条目与卷内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份文件。若确属笔误,可通过补充说明予以澄清;若目录条目与卷内实际文件并非同一份,则需进一步核对原审提交记录。
日期与金额口径差异。 建议分别列明两个口径的起算点与构成,例如是否含税、是否包含已付部分、期间起止日如何计算。口径不同本身允许存在,关键在于申诉状所主张的事实是否以某一口径为前提,以及该前提在原审是否有对应证据支撑。
目录有条目而申诉状未提及。 这类情形通常不构成对申诉状事实的否定,需要核对的是该条目在原审是否经过质证、裁判文书是否采纳,以及申诉状未提及是否影响其事实主张的完整性。
申诉状提及的事实缺少目录对应条目。 这类情形宜重点核对三项内容:该事实在原审是否以其他证据形式出现过,是否属于原审庭审中已经调查的范围,以及是否可能落入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要求的条件。该项以“足以推翻”为条件,是否达到这一程度需结合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逐项说明,不宜仅以“目录中没有”作出判断。
四、材料准备与提交环节的衔接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据此,法院在审查中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并询问有关事项,准备一份事实主张与证据条目的对照表、一份证据原件来源清单、一份庭审质证记录的摘录,可以在被要求补充材料时直接使用,也便于与代理人沟通时快速定位。
期限方面,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两种起算方式对应不同情形,核对时需先确定主张所依据的是哪一项事由,再确定起算点,不宜以单一日期概括全部主张。
费用层面,材料核对、对照表制作、是否代为提交再审申请等工作,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用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另有收取规则,需按受理法院及机构的规定另行核对。
五、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就本文问题而言,仍需核实的是:证据目录所对应的卷内材料原件是否可查、原审庭审笔录与质证意见是否完整、裁判文书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原文、以及申请期限的起算依据。这些材料的完整程度直接影响差异性质的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上述材料的核验范围与委托条件作进一步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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