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本地委托律所时,遇到两版委托合同付款条款不同,先核对最终签署页及付款条款旁的签署确认:两版合同各自的签约主体名称、落款签名或盖章、签署日期、合同编号或版本号,以及付款条款所在页是否有骑缝章、逐页签或针对手写修改的双方签章。仅凭哪份文件日期更晚、哪份由谁持有,通常不足以确定哪版是双方最终签署并据以履行的文本。
一、按“主体—版本—条款确认”核对签署信息
| 核对对象 | 具体看点 | 能核对什么 |
|---|---|---|
| 签约主体与签章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律师事务所全称;落款处签名、盖章;由他人代签的,建议核对授权文件 | 核对作出签署意思的主体是否与合同首部、收费清单一致 |
| 签署时间与版本标识 | 合同编号、版本号、页码、签署日期;后一版是否写明替代或废止前一版 | 核对两版的先后关系和文本对应关系;未写明替代时,不宜只按日期判断 |
| 付款条款处确认 | 付款页的骑缝章、逐页签;金额、支付节点、收款账户等手写修改处是否有双方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 核对争议付款条款是否经双方确认,减少抽换页、单方改写带来的争议 |
| 收款与凭证 | 收款账户户名是否与签约律所一致;收费清单、发票或收据、转账记录是否对应同一笔款项 | 核对付款对象和款项性质,辅助判断实际执行的是哪一版 |
二、付款条款差异要回到费用性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该意见还要求律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因此,两版付款条款不同时,建议逐项看差异落在哪一类:是律师服务费金额或支付节点,还是代付费用、差旅费的承担方式,抑或收款主体。若一版把第三方费用并入律师服务费,或出现“办案费”“顾问费”等名目,应要求书面说明并核对收费清单和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核对付款条款时,可把“报酬”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分开对应,避免只比较总额。
三、发现两版后的处理建议
建议先保留两版完整文本及附件,不裁剪、不单方标注;制作对照表,把签署主体、签章、日期、编号、付款条款、收款账户、已付款凭证列在同一行对比。随后向律所书面确认哪一版为执行文本,要求对差异作说明;如后签署文本明确写明替代前版,记录该表述,如未写明,则结合双方确认记录、付款凭证和实际履行情况核实。对已付款项,建议索取与合同主体、费用项目相对应的发票或收据及收费清单。若两版均有签章且差异涉及收款主体、第三方费用计入律师服务费,建议暂缓按争议条款支付,先完成书面核实并保留沟通记录。
北京本地委托场景下,上述核对同样适用;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市地方收费标准或特别签署要求,具体金额、地方流程需另行向律所和主管部门核对,不能仅凭律所位于北京推导收费或签署规则。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二十八条,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