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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馆陶县婚姻律师: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病历形成时间早于结婚登记,撤销婚姻先核哪份就诊材料?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引发的撤销婚姻纠纷,就诊材料通常不止一份。通常建议先核对 形成时间最早的那份首诊病历 ,例如首诊门诊病历,或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理由是,这类材料能同时把两件事确定下来:这份病历是谁的(就诊人姓名、身份证号与结婚登记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以及疾病在什么时间点已经被诊断或记载。

先核对形成时间最早、能同时显示“就诊人身份”和“确诊结论”的那份首诊病历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引发的撤销婚姻纠纷,就诊材料通常不止一份。通常建议先核对形成时间最早的那份首诊病历,例如首诊门诊病历,或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理由是,这类材料能同时把两件事确定下来:这份病历是谁的(就诊人姓名、身份证号与结婚登记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以及疾病在什么时间点已经被诊断或记载。只有先把“确诊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这个时间点确定下来,后面再去比对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用药记录,才有稳定的比对基准;如果从后来的复查单或复印件入手,容易出现时间对不上、材料之间彼此脱节的情况。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该条正文没有列举“重大疾病”的具体病种范围,具体病情是否落入该条适用范围,需要结合病历记载与相关规定另行核对。

三类就诊材料各能核对什么

材料 通常记载的内容 建议核对的点
首诊门诊病历 就诊日期、主诉、初步诊断、接诊科室 形成时间是否早于结婚登记日;就诊人身份信息是否与登记一致;诊断是否为确诊表述
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入院时间、入院诊断、出院诊断、住院号 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是否一致;住院期间与登记日期的先后;有无“既往史”记载
诊断证明书、检查检验报告 出具日期、检查项目、结论 与首诊病历是否指向同一人、同一病情;报告日期是否可回溯到登记前

比对时建议围绕同一组要素进行:同一就诊人、同一疾病、同一时间段。如果几份材料对疾病名称的表述不一致,或者时间前后矛盾,需要先向出具机构核实原始记录,不宜自行取舍。病历复印件、补打件与原件在证明力上的差别,也建议一并核实来源。

明确撤销事由知道时点与咨询前的准备

除患病时间外,另一个需要落到具体日期的事实是“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因为一年期限从该日起算。可核对的材料包括对方知情后的沟通记录、陪同就诊记录、他人转述的时间点等;这类材料与就诊材料指向同一疾病、同一当事人时,才能互相印证。对于“应当知道”的认定,属于法院结合具体事实判断的问题,材料整理阶段建议如实标注各时间点的来源。

拟向律师咨询或委托时,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结婚登记日期、各份病历形成日期、对方知情相关记录的日期,并附上材料原件或可核实的来源。可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收费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核算。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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