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申请公开的范围与第三方征询意见对不上时,先核对的是两者指向的信息内容是否为同一范围:即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具体信息,与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时所指向的信息,是否对应同一份文件、同一事项或同一时间段。这个对应关系是判断第三方意见能否用于本次答复的前提;范围不一致时,第三方意见所针对的内容与申请内容可能并不相同,需要回到申请事项本身重新界定。
一、先核对申请范围与征询范围是否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据此,征询第三方意见的启动条件是拟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核对时可以围绕三点展开:
- 申请书中描述的信息名称、文号、时间段、事项,与征询函所附或所指的信息是否一致;
- 申请范围内是否含有不涉及第三方权益、可以先行区分处理的部分;
- 第三方意见是对全部申请信息提出,还是仅针对其中部分内容。
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如果申请范围中有一部分信息与第三方无关,这部分内容的处理可以与第三方意见分开核对,不必等同一份意见覆盖全部申请。
二、再核对第三方意见的期限与理由
范围对应之后,接着核对第三方意见本身是否符合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该条同时规定:“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由此形成两组核对材料:一是征求意见书的发出与签收记录,用于判断15个工作日的起算;二是第三方书面意见的内容,用于判断其是否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是否附有合理理由。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条例将是否公开的决定权交给行政机关,并未规定逾期即视为同意或视为不同意。
答复期限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明确“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核对时可以把征询期间从答复期限中单独列出,避免把征询用时与答复用时混在同一时间轴上比较。
| 核对项 | 对应条文 | 可以确认的内容 |
|---|---|---|
| 申请信息与征询信息是否同一范围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方意见能否对应本次申请 |
| 申请内容可否区分处理 | 第三十七条 | 不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部分可否单独处理 |
| 征询发出、签收与意见提交日期 | 第三十二条 | 15个工作日内是否提出意见 |
| 第三方意见的理由与机关处理 | 第三十二条 | 不公开决定或公开决定是否有对应说明 |
| 答复期限与征询期间的扣除 | 第三十三条 | 答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
三、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围绕上述核对顺序,可以按“申请—征询—意见—答复”四组整理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提交、签收凭证;征求意见书及送达记录;第三方书面意见;行政机关的答复书及理由说明。整理时建议对同一信息使用同一名称和同一时间段表述,便于比对范围是否一致。秦皇岛地区的具体办理细节,可向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核对;涉及地方办理口径的部分,需结合受理机关的公开指南另行确认。
就律师咨询而言,可将上述材料的梳理、范围比对和期限计算作为拟议咨询事项,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收费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文所引规则为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文版本及公开文本可参见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转载的条例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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