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咨询前,可以把“诉讼请求—待证事实—证据目录”做成一张对应表:先写清请求判决准予离婚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再把每一事由拆成需要证明的主体、时间、行为和持续状态,最后把证据条目按同一事由归组;管辖材料单独列为程序核对项。这样做的目的不是提前判断是否判离,而是让咨询时能看出每一项请求是否有对应事实、每一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咨询前说明拟整理的请求范围和材料类型,以便围绕对应关系逐项核对。
一、诉讼请求的主轴:准予离婚与法定事由的对应
起诉状中的“请求判决准予离婚”是主请求,事实与理由部分需要落到具体事实,而不是只写“感情破裂”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为: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官方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逐条原文,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里,“调解无效”与法定情形是并列出现的条件。整理诉讼请求时,建议把“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后面的理由,逐项对应到第(一)至(五)项或后面的特别情形;没有对应到具体项的事实,不要只作情绪性描述,而应写明时间、主体、行为和持续状态,便于判断属于哪一项待证事实。本文以离婚请求与判离证据的对应为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请求,其法律依据和证据要求需结合个案另行核对,本文不展开。
二、证据目录按证明对象分组,而不是按材料形式堆叠
证据目录的作用,是让阅读者知道“这份材料证明什么”。建议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法定事由分组,每组写明证明对象,再列材料。可以参照下面的对应表示例:
| 诉讼请求 | 对应待证事实 | 证据目录中的证明对象(建议写法) | 咨询前核对 |
|---|---|---|---|
| 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 第(一)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证明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及持续期间 | 主体、行为、持续状态、材料来源 |
| 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 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证明某一时间段内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 | 行为与主体是否对应、时间是否连续、材料能否相互印证 |
| 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 第(三)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证明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经多次劝诫、处理后仍未改正 | “恶习”事实与“屡教不改”是否有对应材料 |
| 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 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某年某月起连续分居至起诉时已满二年 | 起算日、连续性、分居原因、双方居住状态 |
| 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 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证明某一具体事实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 事实是否具体、与请求是否对应 |
| 再次起诉 |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连续分居满一年 | 判决时间、分居起始时间、期间是否连续 |
这张表的作用是检查“请求—事实—证据”是否在同一线上。比如主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证据目录就不能只写“分居”,而要写清分居起算时间、连续期间、分居原因与感情不和的关系;如果主张的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则要核对判决时间与分居起始时间是否衔接,不能把判决前的分居时间直接计入“又分居”期间。两种情形的时间条件和适用前提不同,证据目录中建议分开列明。
三、管辖材料单列:起诉阶段的程序核对
起诉离婚除实体请求外,还要核对向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2022年4月10日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原文为: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2022年4月10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cicc.court.gov.cn/html/1/380/385/12829.html)
管辖材料建议在证据目录中单列一页“程序核对”,写清被告户籍所在地、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时间、被告经常居住地及连续居住的起始时间。经常居住地强调“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核对时要把“起诉时”作为时间点,而不是咨询时或材料整理时;住院就医的地方不包括在内。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与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则不同,目录中应把“谁离开、离开多久、被告有无经常居住地”分别写明。具体提交形式以受理法院要求为准,需另行核对。
四、咨询前的对应表与核对顺序
建议用“四列核对法”整理,不把它当作法定顺序,只作为咨询前的编辑性整理方法:
- 请求列:列出“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及拟一并提出的其他请求。主请求单独一行,便于逐项对应。
- 事实列:在离婚请求下,写明对应第(一)至(五)项中的哪一项,或对应“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等特别情形;事实要写到主体、时间、行为、持续状态。
- 证据列:按同一事实归组,每组写“证明对象”,而不是只写材料名称。同一份材料如果同时涉及多个事实,建议分别注明用途,避免咨询时无法判断它主要证明什么。
- 原件列:注明材料来源、形成时间、原件是否在手、能否与其它材料相互印证。来源不清或时间不衔接的,先标注“待核实”,不要在咨询前自行补写成确定事实。
核对时可以先看“请求有没有对应事实”,再看“事实有没有对应证据”,最后看“证据的日期、主体、内容是否指向同一件事”。例如分居事实,居住状态材料、沟通材料和时间线说明之间,起算点和连续期间应当能相互对应;如果材料显示的是“分开居住”但无法反映“因感情不和”,则需要在咨询时说明这一缺口,而不是直接用“分居满二年”作为结论。
五、常见错位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常见的对应错位有几种:诉讼请求写了“准予离婚”,事实理由却只有情绪表达,没有落到法定事由;证据目录按时间顺序堆叠,没有证明对象,无法看出与哪项请求对应;同一份材料同时证明多个事实,但目录中没有分别写明;分居材料的起算时间与其它材料不一致,或者中间有共同居住的痕迹;第二次起诉时,把判决前的分居时间计入“判决后又分居满一年”;管辖材料与感情破裂材料混在一起,忽略“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点。出现这些情况时,建议先回到“请求—事实—证据”三列中逐项核对,明确哪些是已有材料能支持的,哪些需要进一步核实。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等情形作了限制,是否适用需结合个案核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的具体请求和证据要求,以及证据原件、份数、目录格式等程序事项,也需向受理法院或专业人士另行确认。本文不把这些未展开的事项写成结论。
如果希望在咨询前把上述对应表、证据分组和管辖核对页进一步梳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行说明拟整理的请求范围、材料类型和尚未核实的时间点,便于围绕“诉讼请求与证据目录如何对应”逐项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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