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签约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费用支付条款的核对对象包括四类: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的授权依据、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实际付款凭证与收费票据。核对目的是确认同一委托事项下,签约人有权代表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收款人属于合同约定主体或者有书面授权、书面变更依据。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制定,本次资料未提供承德当地统一收费标准,费用金额应以拟委托律所出具的书面收费约定为准。
一、先核对签约人身份与授权文件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核对费用条款时,可以先看合同签署页:委托人签名与律师事务所盖章是否齐全,是否对应同一委托事项和同一份合同编号。
签约人并非委托人本人时,需要查看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建议核对授权事项是否写明签订委托合同、确认费用、变更付款账户等具体内容,权限和期限是否与签约时间吻合。签约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设定的条件式后果,需要结合授权文件具体判断。
二、收款人不一致时,按同一委托事项比对
建议把合同签署页、费用条款页、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按同一委托事项归组,逐项比对下列信息: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事项 | 比对时注意 |
|---|---|---|
| 委托合同 | 签约主体、费用条款、约定收款账户 | 委托人签名与律所盖章是否对应同一事项 |
| 授权委托书 | 签约人或收款经办人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 | 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 付款凭证 | 实际收款人、金额、时间、用途备注 | 收款账户名称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
| 发票或收据 | 收费主体 | 开具主体与合同、收款人是否一致 |
四类材料指向同一主体,通常说明收款关系与合同约定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可以查看是否有律所出具的书面说明、补充协议或授权文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将款项支付给合同以外的主体时,建议取得明确的书面变更或授权依据,避免仅凭口头说明付款。不一致本身不直接说明条款无效,需要看是否有授权或变更依据。
三、费用条款本身要写清项目与边界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咨询承德交通事故律师费用时,可以要求律所书面列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别是什么,付款节点、收款主体、退费条件如何约定。对签约人与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建议在合同中写明收款账户名称,并保留付款凭证与合同、票据之间的对应关系;无法提供授权或书面说明的,可以暂缓付款并向律所负责人核实。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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