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评估报告结论不一致时,复核工作能否得到有效处理,关键在于委托合同是否将其写成一项可交付、可计价的服务事项。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书面委托中单列“评估报告比对与复核”条款,写清两份报告的编号、出具机构、结论差异点、工作阶段、成果形式和计费方式,并把律师服务费与评估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需要提醒的是,本次资料没有收录衡水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收费金额,无法给出报价区间;实际费用应以该所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标准,以及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一、复核工作写入委托时,建议写清四项内容
评估报告复核并不只是一句“帮忙看看报告”,委托条款应当可以执行、可以验收。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分开写:
第一,服务事项。 写明两份评估报告的编号、出具机构、出具日期和争议焦点(如单价、面积、成新率、假设条件等),并将委托事项表述为“对上述两份报告进行比对分析、出具书面复核意见”。至于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或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取决于案件所处程序和受理法院的要求,建议在委托时与承办律师逐项确认后再写入,不宜在合同中笼统写成“负责翻案”。
第二,程序阶段。 复核可能发生在诉前协商、一审、二审或执行处置等不同阶段,各阶段的工作量和收费口径并不相同。委托合同应明确本次委托覆盖哪一个或哪几个阶段,以及阶段转换时是否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成果形式。 建议约定交付物,例如书面的报告差异对照表、复核意见书、异议文书草稿等,并约定交付时间。成果越具体,后续对“是否完成委托事项”的争议就越少。
第四,计费方式。 可以约定计时收费、按件收费或按阶段收费,也可以约定在符合条件时采用风险代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在合同中写明费用总额或计算方式、付款节点、差旅等额外支出的承担方式,以及委托解除时的结算规则。
二、费用边界:三类费用不要混在一起
房产纠纷中的费用至少涉及三类,性质不同,承担主体和计算依据也不同:
| 费用类型 | 由谁确定 | 写入委托时的注意点 |
|---|---|---|
| 律师服务费 | 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向所在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 | 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应明码标价、写入书面合同 |
| 诉讼费 |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 |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单独预估和说明 |
| 评估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 | 由相应机构收取 | 与律师费分列,写明由谁先行垫付、最终如何承担 |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并且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也就是说,衡水当地并没有一个可以直接套用的“统一价”,咨询时应要求律所出示其备案公示的标准,并核对报价是否落在该标准之内。
如果考虑风险代理,需要注意两点:其一,风险代理有明确的禁止范围,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房产纠纷一般不属于禁止范围,但若涉及群体性诉讼则不得采用。其二,风险代理收费有比例上限: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更高档次另有规定,且按各环节合计最高金额计算。上述比例是上限,不是通行报价,具体仍以合法书面约定为准。
三、咨询与签约时的核对清单
- 要求律所出示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和本次书面报价,核对服务项目是否对应;
- 确认委托合同中是否单列“两份评估报告比对复核”事项,并写明报告编号与差异点;
- 确认委托覆盖的程序阶段,以及阶段变化时是否另行计费;
- 确认成果形式与交付时间;
- 确认律师费之外,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如何承担;
- 确认付款节点、解除委托时的结算与退费规则;
- 如采用风险代理,确认案件不属于禁止范围,且约定比例未超过上限。
四、对费用本身有争议时的处理途径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该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因此,保留好书面委托合同、收费凭证和沟通记录,是后续协商或申请调解的基础材料。
最后需要说明:本文所引为全国层面的收费规范,衡水当地各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备案情况及报价,本次资料未予收录,签约前应另行向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核验,并以书面合同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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